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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館所聘任人員遴聘審查工作圈成果報告 壹、工作圈簡介 一、圈名:館所聘任人員遴聘審查工作圈 二、活動主題:教育部附屬機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制度之研究 三、負責機關: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人事室 四、圈長: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人事室曾主任展傑 五、圈員: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人事室姚主任水在、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人事室林主 任忠孝、國立教育研究院籌備處人事室郭主任美玲、國立歷史博物館人事 室陳主任月桂、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人事室張主任淑芬、國立教育廣播電 臺人事室劉主任淑貞、國家圖書館人事室黃主任莉婷、國立臺灣民主紀念 館人事室蘇主任俊豪、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人事室胡主任文坤、國立 臺灣科學教育館王人事管理員文江、國立編譯館葉人事管理員梅玉、國立 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吳人事管理員鳳英。 六、工作圈成立日期:97 年年 7 31 七、活動期間:作業時程甘特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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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教育部所屬社教館所聘任人員遴聘審查制度之研究ws.moe.edu.tw/001/Upload/userfiles/02館所聘任人員遴聘 …  · Web view(5)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本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聘任之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之現職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及其他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在未取得本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後所定之資格前,仍依原職務等級晉敘。

教育部館所聘任人員遴聘審查工作圈成果報告

壹、工作圈簡介一、圈名:館所聘任人員遴聘審查工作圈二、活動主題:教育部附屬機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制度之研究三、負責機關: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人事室四、圈長: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人事室曾主任展傑五、圈員: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人事室姚主任水在、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人事室林主任忠孝、國立教育研究院籌備處人事室郭主任美玲、國立歷史博物館人事室陳主任月桂、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人事室張主任淑芬、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人事室劉主任淑貞、國家圖書館人事室黃主任莉婷、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人事室蘇主任俊豪、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人事室胡主任文坤、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王人事管理員文江、國立編譯館葉人事管理員梅玉、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吳人事管理員鳳英。

六、工作圈成立日期:97 年年 7 月 31 日七、活動期間:作業時程甘特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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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 工作項目 96 年 7 月 96 年 8 月 96 年 10月

96 年 12月 97 年 2 月 97 年 3 月

確 定 工 作 圈 小 組人員編組、分工、研究內容及進度召 開 工 作 圈 會 議檢 討 現 狀 及 問 題分析目標與計畫擬定改善方案說明績效評估檢討與改進經驗分享

貳、前言為創造一個小而美、有效率、公平及提昇服務品質的現代化政府,我政府組

織再造正如火如荼展開之際,教育部附屬機構亦無法幸免必須面臨變革之衝擊。因此,處在此快速變遷的大環境中,教育部附屬機構要如何面對變革、擁抱變革達成變革,人力資源管理運用為其成功關鍵之一。所以屬於各機構重要人力資源一環的專業及研究人員,其遴聘審查制度是否健全、周延及妥善運用,將直接影響到機構組織發展與目標的達成。

觀諸教育部附屬機構中多數屬於社教機構屬性,少數為學術研究機構之屬性,且對社會大都負有社會教育及學術研究之功能與責任。揆其重要核心之一就是建構於專業及研究人員的研究發展與社教活動中,因此衡酌諸多影響各機構發展的決策與策略,專業及研究人員均無法置身其外。然而,由各機構專業及研究人員之規章制度觀之,概都未盡完備,尤其在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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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得相關人事法規的不足,而此對處在變動環境中的社教及研究機構而言,頗值得深入檢討與改善。

再者,由教育部附屬機構專業及研究人員廣義的評鑑觀之,專業及研究人員的遴聘審查,概以聘任與升等為其主軸,再輔以服務績效考評,以遂其聘任之目的與任務。然因人事相關的法規命令確實頗為欠缺,與大專教師詳盡的法規與制度規範,難以比擬,其中雖有參照大專教師聘任規定之行政命令,但因二者之工作性質未盡相同,往往無法完全準用而有窒礙之處,故建構教育部附屬機構專業及研究人員之遴聘審查機制,應有深入探究之價值。

參、研究議題基於上述說明,本研究希望能進一步探討教育部附屬機構專業及研究人員

遴聘審查制度的運作現況與所面臨的問題,並嘗試研擬建構教育部附屬機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機制。

肆、研究目的一、預定目標(一)期使教育部附屬機構經由探討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作業交流

與觀摩的機會,以及經驗分享,有效建構法規制度整合的目標。(二)教育部附屬機構於辦理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作業時,除參照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等相關規定外,希望能擬訂符合各機構屬性的適用原則,讓教育部附屬機構有較為明確之法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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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可資遵循。二、基於上述目標,本研究擬達成以下目的:(一)整合性:建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機制,可適度整合各機構

目前頗不一致之作法與行政規範。並嘗試解決目前各機構在無原則性規範下各自訂定相關行政規則而頗為雜亂之概況。冀期透過法規之整合,能更加契合行政程序法與行政訴訟法之規範,以提昇行政效率與維護專業及研究人員之權益。

(二)妥適化:建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機制的基本原則,期使各機構辦理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時,有基本原則可資遵循,以確保法規更加周延與妥適。

(三)標準化:建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一致性的標準作業流程參考範例,除可以有效減少作業執行之疏失或錯誤外,也可因此減少無謂之爭議。

(四)制度化:建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原則與作業要點參考範例,可提供與引導各機構建置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制度,有效形塑較佳的法規典範。

(五)透明化:建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原則與相關作業參考範例,將使各機構辦理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作業時,具有一定的透明度,以合乎公平、公正、公開的人事進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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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彈性化:建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原則,並適度的法規授權,讓各機構得依其組織屬性與業務需要自訂細部規範,而保有適度的用人彈性,符合現階段組織改造之時勢所需。

(七)前瞻性:基於聘用人員人事條例未來可能之立法與施行,建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原則與相關參考範例時,將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之規範內涵適時納入參考,對未來聘用人員人事條例實施後,能避免脫節並順利未來接軌。

伍、計畫擬定本研究擬定下列三個計畫,以探討教育部附屬機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

審查機制建構方向:一、釐清教育部附屬機構之屬性、專業及研究人員之角色與任務。二、探究教育部附屬機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現況分析。三、建構教育部附屬機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機制之可行性。茲分述如下:一、釐清教育部附屬機構屬性、專業及研究人員角色與任務

延續前言所述,教育部附屬機構多數屬於社會教育機構,少數為學術研究機構。然而不論社會教育機構也好、學術研究機構也好,目前都因環境變遷而面臨到組織變革與終身學習的期望,加上專業及研究人員之人事法規未盡完備,以致於各機構較過去呈現出多元與複雜的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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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貌,而此對教育部附屬機構而言,機構的屬性及重要成員之一的專業及研究人員的角色與任務,宜先加以釐清,俾對專業及研究人員之遴聘審查機制建構有所助益。(一)相關法規命令:

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社會教育機構專業

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聘任資格,依其職務等級,準用各級學校教師之規定。

(2)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由各該首長遴選合格人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聘任。

(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指依社會教育法第四條、第五條設立之社會教育機構,其組織法規中,除行政人員外,定有職務名稱其職等列為聘任之人員。前項專業人員之職務等級,依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與各級學校教師職務等級比照表(附表一)之規定。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之遴聘及審查,依教育部之規定。

(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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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機構組織法規中,除行政人員外,定有職務名稱其職等列為聘任之人員。前項研究人員之職務等級,研究員比照教授、副研究員比照副教授、助理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研究助理比照講師。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遴聘及審查,依教育部之規定。

(5)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本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聘任之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之現職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及其他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在未取得本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後所定之資格前,仍依原職務等級晉敘。

(6)準此,教育部 92 年 5 月 15 日台人二字第0920047899號函規定:本部社教機構聘任人員審查,係參照教師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辦理,並應提各機關專業人員評審會議審議後報部核准。

2、社會教育法等相關規定(1)社會教育法第一條規定:社會教育依憲法第一百五十八

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以實施全民教育及終身教育為宗旨。

(2)社會教育法第二條規定:社會教育之任務如左:A.發揚民族精神及國民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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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推行文化建設及心理建設。C.訓練公民自治及四權行使。D.普及科技智能及國防常識。E.培養禮樂風尚及藝術興趣。F.保護歷史文物及名勝古蹟。G.輔導家庭教育及親職教育。H.加強國語教育,增進語文能力。I.提高生活智能,實施技藝訓練。J.推廣法令知識,培養守法習慣。K.輔助社團活動,改善社會風氣。L.推展體育活動,養成衛生習慣。M.改進通俗讀物,推行休閒活動。N.改善人際關係,促進社會和諧。O.其他有關社會教育事項。

(3)社會教育法第十條規定:社會教育人員之任用,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

(4)社會教育工作綱要:為因應我國現階段社會文化發展,配合國家整體建設與全民終身教育需求,教育部依社會教育法有關規定,於 79 年 2 月 14 日臺(79)社字第6254號令,訂頒「社會教育工作綱要」作為各級主管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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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機關與執行機構推展各項社會教育活動與考評社會教育績效之依據。亦即確立了社會教育工作終身化、全民化之發展方向。因此社會教育機構與學校之教育機構宜等同性質視之,其專業人員之培訓、任用與保障亦應有所規範。

(二)教育部附屬機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概要1、遴聘審查規範:各機構大都自訂有專業或研究人員之遴聘審查行政規則,其中專業或研究人員數較多的機構,在新聘、升等、續聘、不續聘、解聘、績效考評上,大都分別訂有行政規則加以規範;部分人數較少的機構則頗為簡要,甚至未訂定相關的行政規則,或將其納入公務人員的甄選考核機制辦理。

2、委員會審查:專業或研究人員數較多的機構大都有組成相關的審查委員會,但審查委員會的組成、審議方式差異度頗大,審查次數也不一致,有一級審查的、也有採二級審查的;部分人數較少的機構,則是未另外組成專業或研究人員審查委員會來審查,而是併入公務人員甄選或考績委員會審議。

(三)綜合分析綜合以上說明,教育部附屬機構不論社會教育機構或學術

研究機構,其與學校之教育機構宜等同性質視之,而其重要成員之一的專業及研究人員,揆其角色均係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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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者,與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的角色其實有不少雷同之處,例如均應被視為一種專業,屬公眾服務的型態,故需要專業知識與特殊技能,而此均須經過持續的努力與研究,才能獲得並維持。因此各機構專業及研究人員之遴聘制度應適當的規範,以確保其專業能力,並根據專業知識運用於職務工作上。至於專業及研究人員的任務,應從與社教或研究機構之願景及使命結合的角度與觀點,承擔其所應負的社會責任。是以在二十一世紀的時代,宜思考的方面概為社教活動、學術研究、創新、服務、社會責任等。換言之,社教或研究機構專業及研究人員必須配合各機構之

建置目的,發揮專長來達成組織目標,蓋如社會教育法第一條所明示的,實施全民教育及終身教育之宗旨。因此從終身學習的角度與方向來思考,各機構即是一種「學習型組織」,根據彼得.聖吉(Peter Senge)的定義,學習型組織係指組織中的人員能持續性擴展其創造真正所欲達成結果的能力,並在其中培育出新的而且具延展性的思考型態,組織中的人員可自由地培塑出集體性的志向,並且持續的學習如何在一起學習。基此,專業及研究人員在學習型組織中所扮演的角色有三:一為終生學習的角色,經由學習延續生命中的創造力,不斷進行自我超越;二為同儕輔導者的角色,聖吉認為,學習的基本單位是團隊而非個人,團隊學習的修練,係從組織力量的整合著眼,強調成員必須同步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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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專業及研究人員與其同僚應成為伙伴關係;三為行動研究者的角色,而此所謂的行動研究較強調實務的研究而非理論的研究,專業及研究人員在邁向學習型社會的同時,不僅自己專業領域的研究須有所精進外,在實際服務行動中產生的問題,更有研究的價值與必要。總之,理想的專業及研究人員角色宜如前述,必須不斷的學習與成長,因此在專業人員遴聘審查過程中應儘可能涵蓋所有面向的審核。

二、探究教育部附屬機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現況(一)現況檢討:

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四、五條規定略以: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遴聘及審查,依教育部 之規定 。準此 , 教 育 部 92 年 5 月 15 日台人 二字第0920047899號函規定:「本部社教機構聘任人員審查,係參照教師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辦理,並應提各機關專業人員評審會議審議後報部核准。」。惟經檢討結果,目前各館所針對專業或研究人員遴聘審查之作法頗不一致,如資格條件除遵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基本要件外,各機構大都依業務需要訂定不同的條件;著作外審之作業方式、審查委員人數也不一;審查委員會的組成方式與審查過程亦差異頗大。

2、另因教育部附屬機構專業及研究人員工作性質與教師未盡相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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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上尚無法完全準用教師之規定。因此為瞭解教育部附屬機構在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實務運作上,有無須教育部研訂統一遴聘審查制度規範之必要,爰擬籌組工作圈以為研議後,提供教育部參考。

(二)問題分析:由於教育部附屬機構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專業及研

究人員,其工作性質與教師未盡相同,尚無法完全準用教師之規定。但各機構專業及研究人員係機關中重要的人力資源之一,其對機關目標與任務的達成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所以渠等之重要性是不容輕忽的。然而有關是類人員遴聘審查的相關人事法規頗為欠缺,以致於各機構在處理專業及研究人員之遴聘審查作業時,缺乏較為一致性與明確的中央法規可資遵循,而呈現各自為政的情形。因此,如果各機構因行政規則規範未盡完備,有可能在審查專業及研究人員之新聘、升等、不續聘、解聘等重要權益案件時,影響到渠等之應有權益,而造成爭訟不窮;且如因而導致人員遴選不當時,其對機構組織發展與目標的達成,亦將有所阻礙。

準此,為瞭解教育部附屬機構在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實務運作上,有無窒礙或困境之處?是否須要教育部研訂統一遴聘審查規範,奉示爰籌組工作圈研議後,報請教育部參考。基於以上分析,本研究擬探討以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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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教育部附屬機構對專業及研究人員之遴聘審查,如聘任、升等、績效考評之作業機制與方式為何?(1)檢視內涵

A.法規方面:各機構有無訂定相關內部行政規則。B.組織方面:各機構有無成立相關組織。C.主政單位方面:是由人事室或其他單位辦理。D.作業方式與流程方面:各機構在聘任、升等、績效考評

方面,如何運作與審議?(2)檢視結果:

A.法規方面:各機構大都自訂有專業或研究人員之遴聘審查的

行政規則,以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為例,在專業人員之新聘、升等、續聘、不續聘、解聘、績效考評上,概有「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新進專業人員甄審作業準則」、「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專業人員聘任規則」、「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專業人員升等辦法」、「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專業人員評鑑準則」、「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專業人員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等五種行政規則;而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亦訂有「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研究人員聘任及升等評審要點」、「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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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員評鑑準則」、「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新聘研究人員作業流程」、「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研究人員升等作業流程」。至於其他專業或研究人員員額數較多的館所,也都有自行訂定有類似的行政規則。

B.組織方面:茲以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及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

為例,訂有「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專業人員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學術審查委員會」,其他館所則視專業或研究人員人數規模而定,其中人數較多者則訂有類似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之專業 人 員 審 議委員 會 的 組 織 , 人數較少者則與公務人員相關的委員會結合,未另訂專 業 人 員 審 查委員 會的組織。

C.主政單位方面:各館所專 業或研 究 人 員 遴 聘 審 查 業 務 ,蓋由人

事單位辦理行政方面之業務,但均須提以專業或研究人員為主要成員之專 業或研 究 人 員 遴 聘 審 查委員 會審議。

D.作業方式與流程方面:(A)新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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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資格條件:審查服務年資、績效及專門著作。b.各機構審查流程大概如下:公告專業或研 究人

員應徵資格條件→審查應徵者資格→合格者提審查委員會審議並排列順序→首長圈定人選→著作外審→外審通過→審查委員會審議→首長核定→報教育部核准→首長聘任之。

(B)升等案a.資格條件:審查服務年資、績效及專門著作。b.各機構審查流程大概如下:升等申請公告或原職申請升等→審查申請人資格→合格者提審查委員會審議→著作外審→外審通過→審查委員會審議並排列順序→首長核定→報教育部核准→首長聘任之。

(C)績效考評案a.考評項目大概分為研究成果、業務參與及規畫與執行、操行、工作、差勤與獎懲等項。

b.各機構審查流程大概如下:人事室將有關表格送請受考人自評→受考人將撰寫之年度工作報告及相關資料併同送請單位主管初評→提審查會審議且評定複審成績→首長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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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部附屬機構專業及研究人員與聘用人員人事條例之關聯性為何?(1)檢視內涵

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前經考試院函送立法院第六屆立法委員審議,目前雖因屆期不續審,但此一彈性用人政策,在政府組織改造積極展開之際,衡酌政策之一致性與延續性,本研究對其可能之衝擊擬預為檢視。

(2)檢視結果:A.查民國 91 年 7 月 18銓敘部針對考試院院會通過「聘

任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發布新聞稿表示,為解決現行中央及地方各學術研究、科技、社會教育、文化、訓練機關研究及專業人員之進用及管理問題,以促進國家整體科技發展,提高文化水準,活化相關機關用人制度,爰擬具「聘任人員人事條例」草案。

B.次查銓敘部研擬送立法院第六屆立法委員審議之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總說明概略如下:(A)為加強政府績效管理,提昇國家競爭力,爰規劃

建立政府機關彈性用人制度,其適用範圍除將現行文官體系已適用之聘任人員及隨機關長官同進退之機要人員,改以契約方式進用外,尚包括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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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7: 教育部所屬社教館所聘任人員遴聘審查制度之研究ws.moe.edu.tw/001/Upload/userfiles/02館所聘任人員遴聘 …  · Web view(5)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本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聘任之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之現職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及其他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在未取得本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後所定之資格前,仍依原職務等級晉敘。

前各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派用人員派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用、派用、約僱人員,均以契約聘用;另將原研議之「聘任人員人事條例草案」所適用之學術研究、科技社會教育、文化及訓練等五類機關以契約聘任之研究及專業人員,併予納入規範,以期整建一套彈性並具有活力之聘用人事制度。

(B)彈性用人制度之特點是毋需經過考試,由機關根據學經歷等方式公開甄選,審查過程與限制相當嚴格,初聘時需經主管機關(註:得授權三級機關)組成之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聘用,以甄選最適當之人才為政府機關服務;其與機關間所訂之契約,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所稱之行政契約,自聘用之日起,與國家發生公法上契約關係。除了甄選機制外,並建構完善之績效考核機制,以淘汰不適任之人員,促進人力新陳代謝,充分發揮獎優汰劣之作用。

C.綜合以上檢視,由於現行中央及地方各學術研究、科技、社會教育、文化、訓練機關研究及專業人員之用人制度未能活化,業已造成渠等之進用及管理出現問題,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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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影響到國家整體科技發展與文化水準的提昇,因此乃有聘任人員人事條例草案演變發展到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之立法研議。準此,未來「聘用人員人事條例」立法通過後,教育部附屬機構專業及研究人員,在過度期間將因適用的制度不同而分舊制人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人員)與新制人員(依聘用人員人事條例進用人員)。揆此一制度變革對新制人員而言,因法律已明定渠等之人事規範,從進用到離退已非常明確;但對舊制人員(原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現職人員)而言,依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應仍將適用原有法令,因此渠等之遴聘審查機制,似仍有必要加以探究。惟為期未來尚可與其接軌,本研究在研擬遴聘審查機制時,宜審酌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規範內涵,期使機制的訂定更加周延。

三、建構教育部附屬機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機制之可行性(一)建構教育部附屬機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機制之可行性如何?

如可行,其內涵應包含那些?1、檢視內涵

主在檢視建構教育部附屬機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機制之可行性;因此本研究擬分影響評估、可行性分析、可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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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評估等三個面向來加以分析。2、檢視作法:(1)影響評估方面:

擬採取 SWOT(Strength優勢、Weakness劣勢 、Opportunities 機會、Threats威脅)分析來探討統一遴聘審查規範之影響評估。

(2)可行性分析方面:為檢視建構專業人員遴聘審查制度規範之可行方案,

擬分 A.僅作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原則性規範之可行性B.統一訂定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辦法之可行性C.

建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原則,並另附作業要點、作業流程及組織要點等參考範例之可行性等三項,作為檢討專業人員遴聘審查制度規範之可行方案分析。

(3)可行方案綜合評估方面:基於遴聘審查係屬政府的公共政策,擬引用政策評

估的一般六項標準:效率性(efficiency)、效能性(effectiveness)、充分性(adequacy)、回應性(responsiveness)、公平性(equity)、適當性(appropriateness)等六項指標,作為可行方案綜合評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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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綜合檢討透過檢視各機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現況檢討與問題分析後,

本研究認為建構教育部附屬機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機制是可行的;至於其內涵則以第三案「建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原則,並另附作業要點、作業流程及組織要點等參考範例」,較符合現階段政府組織再造工程推動及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審查期間,彈性用人的政策方向,且有利於未來組織變革之順利接軌。

陸、工作圈運作情形概述一、工作圈開會情形詳如會議紀錄(附件一、二、三、四)。二、推動作法與流程(一)影響評估:統一遴聘審查規範之影響評估?

擬採取 SWOT(Strength優勢、Weakness劣勢 、Opportunities 機會、Threats威脅)分析來探討統一遴聘審查規範之影響評估。

1、Strength優勢(1)各館所可依其機關特性,依教育部訂定遴聘審查作業原

則,自行規範聘任人員遴聘審查之相關規定,而有所依據。

(2)各館所遴聘人員較符合機關需求。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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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教育部訂定作業原則,就館所而言,就具統一規範參考價值。

(4)由教育部統一規範具函館所,讓承辦同仁能有所遵循。(5)規範及流程一致明確。(6)權責清楚、減少爭議、較具公信力。

2、Weakness劣勢(1)各館所規範聘任人員,可能因機關特殊性遴聘審查有不

一致情形,在執行用人時較教育部統一規範為彈性、自主性。

(2)各館所遴聘時,恐流於因人設職審查,偏重特定人選。(3)由教育部訂定作業原則,就館所而言,可能因機關特殊

性之不同而有所窒礙難行,有礙因地制宜用人措施、彈性不足。

(4)修訂法規曠日廢時。3、Opportunities 機會(1)人因各機關屬性不同,甲機關資格不符,但到乙機關資

格相符則有機會甄選上。(2)機關遴聘審查時,重視專業性學識高於通識性學識,專

業人員應聘機會多。(3)館所之間適用同一作業原則,就遴聘審查作業將更形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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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專業人員亦方便於館所之間調動。(4)避免一國二制,降低法規混亂情形。

4、Threats威脅(1)機關原可因各自所規範不一致,排除特定人員;然教育

部統一規範後則較難。(2)機關恐較無法遴聘以學徒式之專業人員。(3)各館所於遴聘新進人員時,因規範或限制較多,將不利

於因地制宜之彈性應用,影響機關用人。決議:經過圈員腦力激盪以 SWOT 之內部優勢與劣勢,外部機會

與威脅的熱烈討論與分析後,認為雖然統一遴聘審查規範仍有一些負面影響,但綜合所有影響因子後認為其仍然優勢大於劣勢、機會多於威脅,故統一遴聘審查規範仍有必要進一步加以思考。

(二)可行性分析:建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制度規範之可行方案?本研究擬分下列三項:(1)僅作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

原則性規範之可行性(2)統一訂定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辦法之可行性(3)建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原則,並另附作業要點、作業流程及組織要點等參考範例之可行性,作為教育部附屬機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制度規範之可行方案分析。茲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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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僅作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原則性規範之可行性分析(1)法規架構

A.參照法規:(A)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4、5條規定:「社

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遴聘及審查,依教育部之規定。」及教育部 92 年5 月 15 日以台人二字第 0920047899號函規定:「本部社教機構聘任人員審查,係參照教師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辦理,並應提各機關專業人員評審會議審議後報部核准。」。

(B)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等。

B、章節架構:研擬聘任、升等、考評、委員會組成等章節之原則性規範。

(2)作業方式綜合參照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專科以

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等內涵研擬遴聘審查原則。

2、統一訂定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辦法之可行性分析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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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規架構A.參照法規:(A)各機構自訂有關專業人員之聘任、考核、晉薪、續

聘、升等及審查委員會組織等行政規則。(B)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C)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D)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

B.章節架構:通則、專業人員評審委員會、新聘、續聘、改聘、解聘、不續聘、升等、考評、附則等。

(2)作業方式綜合參照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聘用人員

人事條例(草案)及各機構自訂行政規則等內涵研擬遴聘審查辦法。

3、建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原則,並另附作業要點、作業流程及組織要點等參考範例之可行性分行(1)法規架構

A、參照法規:(A)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社會教育法。(B)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專科以上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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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等。(C)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D)各機構自訂有關專業及研究人員之聘任、考核、晉

薪、續聘、升等及審查委員會組織等行政規則。B、章節架構(A)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原則。(B)參考範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作業要點。(C)參考範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作業流程。(D)參考範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委員會組成

方式。(2)作業方式

綜合參照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及各機構自訂行政規則等內涵研擬遴聘審查原則,但另研擬相關之參考範例供各機構參考。

(三)可行方案綜合評估1、基於遴聘審查係屬政府的公共政策,擬引用政策評估的一般六

項標準,作為可行方案綜合評估之參考:(1)效率性(efficiency):係指政策執行能以最小的成本

達到目標,或謂政策產出與使用成本的關係。(2)效能性(effectiveness):係指評估政策執行結果與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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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間的差距,或謂政策達成預期或影響的程度。(3)充分性(adequacy):係指政策執行後,能消除、解決

問題的程度,或謂政策目標達成後解決問題的程度。(4)回應性(responsiveness):係指政策執行的結果能否

滿足同仁的需求或需要;或謂政策執行結果滿足標的團體需求、偏好或價值的程度。

(5)公平性(equity):係指政策執行所得資源或利益能公平、合理的運用或分配;或謂政策執行後導致與該政策有關的社會資源、利益及成本公平分配的程度。

(6)適當性(appropriateness):係指政策是否符合社會價值或潮流;或謂政策目標的價值為何,對社會是否合適,這些目標所根據的假設的穩當性如何等。

2、就遴聘審查機制可行方案中,分別以(1)僅作專業及研究人員原則性規範(2)統一訂定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辦法(3)建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原則,並另附作業要點、作業流程及組織要點等參考範例等三個面向加以評估如下:

最佳:○ 次佳:△ 最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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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評估標準

方案一 方案二 方案三僅作原則性規範 統一訂定審查辦

法建構審查原則並另附參考範例

效率性 △ × ○

效能性 △ × ○

充分性 △ × ○

回應性 △ × ○

公平性 △ × ○

適當性 △ × ○

整體評估 △ × ○

決議:以第三方案「建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原則,並另附作業要點、作業流程及組織要點等參考範例」,評估獲得最佳方案。

(四)如何建構教育部附屬機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原則,以及作業要點、作業流程、組織要點等參考範例?決議:1、原則性規範可分三章節制定:(1)新聘(2)升等及考核(3)審查委員會組織

2、以上原則性規範分別請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胡主任文坤撰寫「新聘」部分、國家圖書館黃主任莉婷撰寫「升等及考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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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張主任淑芬撰寫「審查委員會組織」部分,並請於 97 年 3 月 10 日以前提供予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姚主任水在彙整,各館所主任如想提供意見亦可以電子郵件傳送各章節負責人。另「參考範例」部分由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曾主任展傑撰寫,「作業流程」部分由民主紀念館蘇主任俊豪統籌、「相關解釋函」由央圖臺灣分館吳主任鳳英蒐集後提供科工館曾主任展傑彙整。

3、由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曾主任展傑彙整所有資料後,再另擇期召開第四次會議討論。

(五)推動方式:工作圈推動方式如下:1、分工合作:各負責圈員分別研擬相關規範。2、彙整:專人彙整相關規範。3、網路討論:運用資訊網路平台,以 mail請所有圈員提供修正意見。

4、會議討論:腦力激盪。5、撰寫研究報告:研擬研究報告架構經討論確定後,由國立科學

工藝博物館曾主任展傑負責統籌圈員意見並完成研究報告。

柒、改善作法本研究基於上述檢視結果,擬朝法規整合、流程明確、制度彈性、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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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知識管理等方面探討改善作法,茲分述如下:一、法規整合方面

擬建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原則,以有效整合機構頗為雜亂的行政規則。

二、流程明確方面研擬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作業流程參考範例,提供各機構同

仁參考,可減少作業疏失與錯誤,亦可達成明確化與透明化之需求。三、制度彈性方面

朝建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原則性規範,讓各機構仍得依機關業務屬性,在法規授權下彈性運用,符合變革時代組織彈性用人需求。

四、權益保障方面由於新聘、升等、不續聘、解聘等屬重大權益事項,如礙於實務目前

無法以法律授權者,亦宜以中央法規規範。故擬建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原則,以保障渠等權益。

五、前瞻思考方面(一)所擬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原則實施後,仍可滿足各機構整體

發展的需求與特色,且有利於各機構的永續發展。(二)必須考量未來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立法通過後能夠與其順利接

軌。六、知識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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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作業手冊置於網路供覽。蓋如此不僅可以充分運用現有資訊科技,建立系統化資料庫,有效發展知識管理的環境,為各機構提供充足的資源,塑造適合機構的知識分享機制;也促使各機構辦理遴聘案件時能作到有效率、公平、保障權益的理想審查目標。

捌、具體成效本研究之工作成效,蓋以有形效益與無形效益說明如下:

一、有形效益:(一)完成教育部附屬機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原則(草案)(附

件五)。(二)完成參考範例供各機構擬訂相關行政規則時參考:

1、完成國立○○館專業人員遴聘審查作業要點(草案)(附件六)。2、完成國立○○館專業人員遴聘審查作業流程(草案)(附件七)。3、完成國立○○館專業人員聘任審查委員會組織要點(草案)

(附件八)。4、完成國立○○館專業人員績效考評委員會組織要點(草案)

(附件九)。(三)完成相關法規釋例摘錄供各機構參考:

完成專科以上教師聘任、升等審查釋例摘錄(附件十)。二、無形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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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透過工作圈成員四次會議的腦力激盪、深度對話與討論,及 mail

的熱線討論等,促使工作圈成員即時發現思維的蒙蔽與障礙,進而面對事實,並學會欣賞不同的意見,發展出更高層次的共識,提出更前瞻、創新的具體建議及作法。

(二)透過工作圈成員熱烈的研討過程,可促進成員間情感交流、縮短彼此距離,且經過經驗分享及法規的檢視與分析,讓圈員更加熟悉相關規定及各機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作業運作情形,進而適時檢討各機構之規定,截長補短,提升無形效益。

玖、結論與建議一、結論綜合前面所述,本研究歸納結論如下:(一)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機制建構理念方面

1、全方位思考專業及研究人員的整體表現:從專業及研究人員角色與任務的探討,可以瞭解其角色均係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者,被視為一種專業,屬公眾服務的型態,故需要專業知識與特殊技能,而此均須經過持續的努力與研究,才能獲得並維持。因此各機構專業及研究人員之遴聘制度應適當的規範,以確保其專業能力,並根據專業知識運用於職務工作上。至於專業及研究人員的任務,應從可以與各機構願景及使命結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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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度與觀點來看,並承擔其所應負的社會責任,尤其在二十一世紀的時代,宜思考的面向概為社教活動、學術研究、創新、服務、社會責任與組織學習等。因此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機制應採取質量兼具的方式,以全方位思考渠等的整體表現。

2、建構多元專業服務績效考評機制:從廣義的評鑑觀點而言,專業及研究人員服務績效考評機制,係各機構獎優汰劣的閘門,其應有注入新血與汰除壞血的過濾與回饋功能。故其機制的運作應符合績效改進與啟發等目的,其參與人員須多元邀集,最好能建立所有成員共同參與回饋的考核機制。

(二)目前教育部附屬機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機制所面臨的整合性方面

1、擬建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原則作為指標,以有效整合各機構頗為雜亂的行政規則。

2、各機構專業及研究人員考評機制仍有未盡完整之處,因此有必要建立明確的考評程序、標準與內容。

(三)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機制在各機構間之差異方面1、各機構屬性方面:由於各機構之定位、建置目的、發展等未盡相同,如何異中求同建構通用性原則,促使在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方面,各機構尚保有適度的權力,讓選才具有彈性以發展機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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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創新思維方面:由於資源有限,如何提昇服務品質,各機構宜創新思維,參照相關法規命令,從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機制的改進,其中如何落實考評與聘任機制結合,更是值得思考的。

二、建議(一)具體建議

建請教育部參考,可否訂定:「教育部附屬機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原則」作為指標,以供各機構有較為一致性與明確的法規遵循;以及編輯作業手冊,內容除上開審查原則外,另附參考範例及相關解釋令函供各機構參考。

(二)展望:1、目前教育部係以函示規範社教館所聘任人員之遴聘及審查,參照「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辦理,惟教育部附屬機構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專業及研究人員,其工作性質與教師未盡相同,尚無法完全準用教師之規定。尚且該辦法雖然有詳細規範了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之程序、審查方式、審查範圍、年資起算方式、抄襲原則之處理等,但仍屬行政命令性質,依大法官 313、367、380、390、394、405等號解釋,以法規命令限制人民之權利或課以人民之義務或規定其他重要事項,須有法律明文授權,且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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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違反法律保留之原則。所以未來有關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資格審查事宜,理想上最好是能納入「法律保留」的範圍,以免引起無謂之爭訟。

2、擬訂「教育部附屬機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原則」,目前仍屬研究結果之建議,未來尚須視教育部是否採行,將來如獲採行並施行後,似可進一步以重點訪談或問卷調查方式,瞭解其無形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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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館所聘任人員遴聘審查工作圈第1次會議紀錄

時 間:民國 96 年 7 月 31 日(星期二)上午 10 時地 點: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北館 4樓A402簡報室召 集 人: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人事室曾主任展傑與會人員: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人事室姚主任水在、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人事

室林主任忠孝、國立教育研究院籌備處人事室郭主任美玲、國立歷史博物館人事室陳主任月桂、國立國光劇團人事室余主任冬卿、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人事室胡主任文坤、國立編譯館葉人事管理員梅玉、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吳人事管理員鳳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王人事管理員文江

壹、館長致詞(略)貳、報告事項(略)

參、討論事項一、確認工作圈目標(一)期使教育部所屬各館所目前聘任審查作業之經驗,有交流觀摩之機

會。(二)教育部所屬各館所於遴聘任人員時,有明確法令及程序得以依循。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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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確定工作圈小組人員編組決議:工作圈小組人員名單確定如附名冊。

三、現況檢討:(一)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4、5條規定:「社會教育機構專

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遴聘及審查,依教育部之規定。」,準此,教育部於 92 年 5 月 15 日以台人二字第 0920047899號函規定:「本部社教機構聘任人員審查,係參照教師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辦理,並應提各機關專業人員評審會議審議後報部核准。」,惟目前各館所作法不一。

(二)因教育部所屬各館所聘任人員工作性質與教師不同,尚無法完全準用教師之規定,且為瞭解教育部所屬各館所在實務運作上,有無須教育部研訂統一遴聘審查規範之必要,爰擬籌組工作圈以為研議後,提供教育部參考。

(三)其他四、問題分析:(一)目前各館所對聘任人員(專業人員)之遴聘審查(包括初聘與升

等)、考核(包括平時考核與獎懲、年終考核)之作業機制與方式為何?

1、法規:有無訂定相關內部規章。2、組織:有無成立相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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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政單位:人事室或其他單位。4、作業方式與內涵

(二)與「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之關聯性為何?查「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業經考試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中,

未來如立法通過後,社教館所聘任人員(專業人員)將可能分舊制人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人員)與新制人員(依聘用人員人事條例進用人員),兩者身分權益保障迥然不同。揆此一變革對新制人員而言,法律已明確的規範進用到離退,應無疑義;但對舊制人員(原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現職人員)而言,依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應仍將適用原有法令,準此,渠等之遴聘審查等規範,似仍需要。

(三)研訂統一遴聘審查規範之必要性如何?(四)其他

五、確定工作圈小組人員研究內容、分工及進度決議:

(一)研究內容:訂定館所聘任人員初聘及升等程序流程規範之審查機制供參。

(二)分工及進度:1、蒐集資料:由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人事室先行蒐集各館所目前所訂定依循的規章,瞭解分析相關作業流程內涵與背景因素。

2、法規架構研擬:由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人事室初擬後,會同國立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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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學博物館、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國立教育研究院籌備處、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等人事室主任,研討與分析法規架構與方針等相關方案。

3、方案檢討:召開小組會議研討與說明方案,並分析各種方案之利弊得失與績效評估及可行性。

4、改進建議:擬訂館所聘任人員初聘及升等審查辦法供參。六、作業時程甘特圖擬定

決議:作業時程甘特圖如下: 月份 工作項目 96 年 7 月 96 年 8 月 96 年 10

月96 年 12

月 97 年 2 月 97 年 3 月確 定 工 作 圈 小 組人員編組、分工、研究內容及進度召 開 工 作 圈 會 議檢 討 現 狀 及 問 題分析目標與計畫擬定改善方案說明績效評估檢討與改進經驗分享

肆、行政院經建會第八屆法制再造工作圈金斧獎個別輔導輔導老師: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陳教授銘祥

一、行政院經建會法制再造工作圈金斧獎主辦單位、執行單位、輔導方式、評審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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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制等內容介紹。二、協助確立工作圈目標:可訂定「館所聘任人員遴聘審查辦法」,參考教師規定研擬如資格要件、程序、審查委員會組織、升等、申訴等事項規範。

三、輔導申請金斧獎:1、明訂工作圈目標:申請金斧獎首先要訂定明確具體目標(切忌空泛),並可加入更具體的次目標,各項目標訂定時均需要考慮確實會有具體成果可達成。本工作圈可將訂定制度、實施辦法及相關配套措施等列入。

2、工作內容:需有系統、有重點,可依事項或階段方式呈現工作內容重點,不要用編年體方式,且各工作項目內容仍需扣緊目標。本工作圈可將人事作業流程、推動作法、實施問卷調查等等分項呈現。

3、具體成果:工作圈建立、推動及成果。本工作圈雖不容易有成果呈現,但可提出結論。

4、申請金斧獎:報名文件限定在 80頁,比例為 30頁本文(含申請表格及摘要等)、50頁附件,重點著重在本文成果的呈現。

5、金斧獎評審:分為三個階段,即書面評審、發表會評審、現場審查等。伍、決議:

一、聘任人員之遴聘審查規範,雖各館所屬性未盡相同,但針對渠等之初聘及升等程序流程規範,仍有提供審查原則機制供參之必要性。

二、擬訂館所聘任人員初聘及升等審查辦法供參。陸、散會:下午 15 時 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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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館所聘任人員遴聘審查工作圈第2次會議紀錄

壹、時間:96 年 12 月 14 日貳、地點: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10樓第 2 會議室參、主席:曾主任展傑肆、出席人員: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人事室姚主任水在、國立教育研究院籌備處人事室郭主任美玲、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人事室張主任淑芬、國立教育廣播電台人事室劉主任淑貞、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人事室王主任文江、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人事室蘇主任俊豪、國立編譯館人事室葉主任梅玉、國立國光劇團人事室羅主任卓立、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人事室吳主任鳳英、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人事室陳主任美婷。

伍、報告事項(略)陸、討論題綱:

一、研商勞委會公告「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乙案,館所之因應方案。議題一:教育部所屬館所目前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態樣為

何?渠等工資經費以何預算科目支付?說明: (一)公部門除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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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以及業經勞委會公告已適用勞基法之技工友、駕駛、清潔隊員、國會助理等外,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均應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二)據悉目前館所臨時人員態樣,大概有:臨時工、約用助理、工讀生…等,工資經費可能大多為業務費或研究計畫經費。

決議:館所臨時人員態樣概以工讀生為主,其餘為專案計畫約用專任助理、臨時工,另教育電台則有節目承攬人員(類似外包型態)。

議題二:教育部所屬館所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自 97 年1 月 1 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因應措施為何?

說明:(一)由於渠等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恐將面對勞

動契約(定期與不定期、預告終止、資遣費)、工資(延長工時、年終獎金)、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退休、職業災害補償、工作規則等規範(詳如附件一摘錄勞基法規定),揆其勢將增加機關用人經費,並衍生一些勞資爭議與問題。

(二)查勞委會書面所載有關臨時人員納入勞基法適用之問題說明(如附件二),有些問題恐須即早因應。

(三)目前有些機關係以派遣人力方式處理。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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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無法或不擬改以派遣人力方式,有無其他方法可以解決納入勞基法適用後可能衍生之問題。

決議:(一)各館所可能面臨的問題以書面提出並於勞委會所舉辦的說明

會提問,尋求進一步的解釋。(二)未採派遣人力方式者,有關勞動契約、給假及工作規則等內涵,

會後大家分別蒐集資料再以 mail相互研討參考版本後,由館所自行參考採用。

二、館所聘任人員遴聘審查工作圈進度報告及討論說明:(一)館所聘任人員遴聘審查工作圈第一次會議已確定作業時程,

以及擬訂館所聘任人員初聘及升等審查辦法供參。(二)下次會議可能須要進一步討論評估分析其可行方案。決議:為擬訂館所聘任人員初聘及升等審查辦法方案,宜先朝以下三

方面評估:(一)統一遴聘審查規範之影響評估。(二)建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制度規範之可行方案。(三)可行方案綜合評估。

柒、臨時動議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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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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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館所聘任人員遴聘審查工作圈第3次會議紀錄

壹、時間:97 年 2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3 時貳、地點: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7樓大型會議室參、主席:曾主任展傑          記錄: 吳主任鳳英肆、參加人員: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人事室姚主任水在、國立教育研究院籌備處人事室郭主任美玲、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人事室張主任淑芬、國立歷史博物館陳主任月桂、國立教育廣播電台人事室劉主任淑貞、國家圖書館黃主任莉婷、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人事室蘇主任俊豪、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胡主任文坤、國立編譯館人事室葉主任梅玉、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吳主任鳳英。

伍、討論議題:一、統一遴聘審查規範之影響評估?(一)以 SWOT(Strength優勢、Weakness劣勢、Opportunities 機會、

Threats威脅)分析來探討統一遴聘審查規範之影響評估。1、Strength優勢(1)各館所可依其機關特性,依教育部訂定遴聘審查作業原則,

自行規範聘任人員遴聘審查之相關規定,而有所依據。(2)各館所遴聘人員較符合機關需求。 (3)由教育部訂定作業原則,就館所而言,就具統一規範參考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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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4)由教育部統一規範具函館所,讓承辦同仁能有所遵循。(5)規範及流程一致明確。(6)權責清楚、減少爭議、較具公信力。

2、Weakness劣勢(1)各館所規範聘任人員,可能因機關特殊性遴聘審查有不一致

情形,在執行用人時較教育部統一規範為彈性、自主性。(2)各館所遴聘時,恐流於因人設職審查,偏重特定人選。(3)由教育部訂定作業原則,就館所而言,可能因機關特殊性之

不同而有所窒礙難行,有礙因地制宜用人措施、彈性不足。(4)修訂法規曠日廢時。

3、Opportunities 機會(1)個人因各機關屬性不同,甲機關資格不符,但到乙機關資格

相符則有機會甄選上。(2)機關遴聘審查時,重視專業性學識高於通識性學識,專業人

員應聘機會多。(3)館所之間適用同一作業原則,就遴聘審查作業將更形簡化,

專業人員亦方便於館所之間調動。(4)避免一國二制,降低法規混亂情形。

4、Threats威脅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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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機關原可因各自所規範不一致,排除特定人員;然教育部統一規範後則較難。

(2)機關恐較無法遴聘以學徒式之專業人員。(3)各館所於遴聘新進人員時,因規範或限制較多,將不利於因

地制宜之彈性應用,影響機關用人。(二)決議:

經過圈員腦力激盪以 SWOT 之內部優勢與劣勢,外部機會與威脅的熱烈討論與分析後,認為雖然統一遴聘審查規範仍有一些負面影響,但綜合所有影響因子後認為其仍然優勢大於劣勢、機會多於威脅,故統一遴聘審查規範仍有必要進一步加以思考。

二、可行性分析:建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制度規範之可行方案?本研究擬分下列三項:(1)僅作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

原則性規範之可行性(2)統一訂定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辦法之可行性(3)建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原則,並另附作業要點、作業流程及組織要點等參考範例之可行性,作為教育部附屬機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制度規範之可行方案分析。茲分述如下:1、僅作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原則性規範之可行性分析(1)法規架構

A.參照法規: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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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4、5條規定:「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遴聘及審查,依教育部之規定。」及教育部 92 年5 月 15 日以台人二字第 0920047899號函規定:「本部社教機構聘任人員審查,係參照教師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辦理,並應提各機關專業人員評審會議審議後報部核准。」。

(B)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等。

B、章節架構:研擬聘任、升等、考評、委員會組成等章節之原則性規範。

(2)作業方式綜合參照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專科以

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等內涵研擬遴聘審查原則。

2、統一訂定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辦法之可行性分析(1)法規架構

A.參照法規:(A)各機構自訂有關專業人員之聘任、考核、晉薪、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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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升等及審查委員會組織等行政規則。(B)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C)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D)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

B.章節架構:通則、專業人員評審委員會、新聘、續聘、改聘、解聘、不續聘、升等、考評、附則等。

(2)作業方式綜合參照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聘用人員

人事條例(草案)及各機構自訂行政規則等內涵研擬遴聘審查辦法。

3、建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原則,並另附作業要點、作業流程及組織要點等參考範例之可行性分行(1)法規架構

A、參照法規:(A)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社會教育法。(B)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專科以上學校

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等。(C)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D)各機構自訂有關專業及研究人員之聘任、考核、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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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續聘、升等及審查委員會組織等行政規則。B、章節架構(A)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原則。(B)參考範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作業要點。(C)參考範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作業流程。(D)參考範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委員會組成

方式。(2)作業方式

綜合參照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及各機構自訂行政規則等內涵研擬遴聘審查原則,但另研擬相關之參考範例供各機構參考。

(三)可行方案綜合評估1、基於遴聘審查係屬政府的公共政策,擬引用政策評估的一般六

項標準,作為可行方案綜合評估之參考:(1)效率性(efficiency):係指政策執行能以最小的成本

達到目標,或謂政策產出與使用成本的關係。(2)效能性(effectiveness):係指評估政策執行結果與目

標間的差距,或謂政策達成預期或影響的程度。(3)充分性(adequacy):係指政策執行後,能消除、解決

問題的程度,或謂政策目標達成後解決問題的程度。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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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回應性(responsiveness):係指政策執行的結果能否滿足同仁的需求或需要;或謂政策執行結果滿足標的團體需求、偏好或價值的程度。

(5)公平性(equity):係指政策執行所得資源或利益能公平、合理的運用或分配;或謂政策執行後導致與該政策有關的社會資源、利益及成本公平分配的程度。

(6)適當性(appropriateness):係指政策是否符合社會價值或潮流;或謂政策目標的價值為何,對社會是否合適,這些目標所根據的假設的穩當性如何等。

2、就遴聘審查機制可行方案中,分別以(1)僅作專業及研究人員原則性規範(2)統一訂定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辦法(3)建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原則,並另附作業要點、作業流程及組織要點等參考範例等三個面向加以評估如下:

最佳:○ 次佳:△ 最差:×

方案評估標準

方案一 方案二 方案三僅作原則性規範 統一訂定審查辦

法建構審查原則並另附參考範例

效率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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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52: 教育部所屬社教館所聘任人員遴聘審查制度之研究ws.moe.edu.tw/001/Upload/userfiles/02館所聘任人員遴聘 …  · Web view(5)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本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聘任之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之現職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及其他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在未取得本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後所定之資格前,仍依原職務等級晉敘。

效能性 △ × ○

充分性 △ × ○

回應性 △ × ○

公平性 △ × ○

適當性 △ × ○

整體評估 △ × ○

決議:以第三方案「建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原則,並另附作業要點、作業流程及組織要點等參考範例」,評估獲得最佳方案。

(四)如何建構教育部附屬機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原則,以及作業要點、作業流程、組織要點等參考範例?決議:1、原則性規範可分三章節制定:(1)新聘(2)升等及考核(3)審查委員會組織

2、以上原則性規範分別請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胡主任文坤撰寫「新聘」部分、國家圖書館黃主任莉婷撰寫「升等及考核」部分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張主任淑芬撰寫「審查委員會組織」部分,並請於 97 年 3 月 10 日以前提供予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姚主任水在彙整,各館所主任如想提供意見亦可以電子郵件傳送各章節負責人。另「參考範例」部分由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曾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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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展傑撰寫,「作業流程」部分由民主紀念館蘇主任俊豪統籌、「相關解釋函」由央圖臺灣分館吳主任鳳英蒐集後,由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曾主任展傑彙整。

3、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曾主任展傑彙整所有資料後,再另擇期召開第四次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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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館所聘任人員遴聘審查工作圈第4次會議紀錄

壹、時間:97 年 3 月 14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 30 分貳、地點: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北館 3樓簡報室(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 720

號)參、主席:曾主任展傑 記錄:廖春香肆、參加人員: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人事室林主任忠孝、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人事室張主任淑芬、國立歷史博物館陳主任月桂、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人事室蘇主任俊豪、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胡主任文坤、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王主任文江、國立編譯館人事室葉主任梅玉

伍、討論議題:一、教育部所屬社教館所聘任人員遴聘審查準則(草案)。決議:(一)名稱修正為「教育部附屬機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原則」。(二)條文內容經逐條討論後定稿,並將修正內涵mail請各圈員作再次

檢視,如有修正意見得經討論後逕予修訂並確認。二、參考範例:國立○○館專業人員遴聘審查作業要點(草案)。決議:修正後通過。

三、參考範例:國立○○館專業人員遴聘審查作業流程(草案)。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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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修正後通過。四、參考範例:國立○○館專業人員聘任審查委員會組織要點(草案)。決議:修正後通過。

五、參考範例:國立○○館專業人員績效考評委員會組織要點(草案)。決議:修正後通過。

六、附錄~專科以上教師聘任、升等審查釋例摘要。決議:照案通過。

六、成果報告:館所聘任人員遴聘審查工作圈成果報告(如附件)。決議:所提成果報告架構與綱要,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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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教育部附屬機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原則(草案)

壹、通則一、為健全教育部附屬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制度,

以提昇專業及研究人員素質,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訂定教育部附屬機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專業及研究人員,係指依各機構組織法規中訂有職務名稱其職等列為聘任之人員。

三、專業及研究人員之聘任資格與職務等級,比照原則如下:(一)研究員比照教授。(二)副研究員比照副教授。 (三)助理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但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修正施行前已遴聘之助理研究員比照講師。(四)研究助理比照講師。但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

施行前已遴聘之研究助理比照助教。(五)各機構其他列為聘任之職務得依職務等級表比照辦理。

四、本原則所稱遴聘審查,指對各機構專業及研究人員之新聘、升等、續聘、不續聘、改聘、解聘、績效考評等相關事項。

五、為辦理專業及研究人員之遴聘審查相關事項,各機構應設置專業或研究人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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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遴聘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會之設置方式由各機構依業務屬性訂定之。

六、專業及研究人員之新聘、升等及續聘案應審查受評審人研究成果之原創性、嚴謹度及重要性。

貳、新聘七、專業及研究人員之新聘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經驗、才能、

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性質相當。八、專業及研究人員之新聘依下列原則辦理:(一)擬聘人員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相當職務之任用資格,並應

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辦理甄選,以拔擢優秀人才。(二)均應提審查委員會審議,審查委員會得辦理應聘人員之演講(示)

或面談等評審。評審時,除審查受評審人專業成果外,其執行研究計畫之能力、創新性能力,亦應列為重要參考。必要時,並得要求受評審人提供原服務單位之教學或服務成果。

(三)擬聘人員之專門著作或其他有關資料應密送外審。外審審查人至少須二至三位,且必須為受評人專業領域相關之學者專家。

(四)專門著作審查分數以七十分為及格,未達七十分者為不及格。審查結果,至少須二位審查人給予及格始為通過,並由人事單位簽請首長核定,報請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之。

九、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專業及研究人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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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十、評審作業過程及著作外審之學者專家名單應予保密,不得洩漏,以維持評

審作業之公正性、客觀性;其涉及本身、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評審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

參、聘任契約十一、專業及研究人員之聘任應簽訂聘任契約,其內容包括職稱、聘期、權利、義

務及其他必要事項。十二、專業及研究人員之聘期,初聘為一年,於年度中聘任者,聘任至年終;

初聘期滿績效評核合格者,得予續聘,續聘每次均為二年。肆、續聘、不續聘、改聘、解聘十三、專業及研究人員之續聘、不續聘,應依研究成果、業務需要及績效評核結

果,經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首長核定後辦理之。十四、專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改聘:

(一)依各機構組織法規有必要改聘者。(二)變更專業組別、職務、職稱等事項。

十五、專業人員於聘任期間,具有下列情事之一並有確實證據者,經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及首長核定,並報經教育部核准後,應予解聘:(一)教育人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列情事之一者。(二)違反聘約規定之義務事項,情節重大者。(三)違反學術倫理,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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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致無法完成聘約之工作項目,對機關造成不良後果者。

(五)其他情事者:1、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2、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3、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4、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5、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

確實證據者。6、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7、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8、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審查委員會對於前項擬予解聘人員,在作成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各機構依規定程序作成解聘處分之決定後,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通知當事人。應予解聘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

伍、升等十六、專業及研究人員之升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職務出缺經公告辦理升等或申請現職升等,各機構人事單位應就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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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人之學經歷證件予以查證後,就申請人之升等資格辦理專門著作外審及審查委員會審議。審議通過者,由人事單位簽請首長核定,報請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之。

(二)專門著作外審,對於審查委員之遴選程序、迴避原則、審查方式應有明確規範,且不得低階高審,外審審查人至少須二至三位,且必須為受評人專業領域相關之學者專家。對於審查委員身分及審查過程均應予以保密,以維護審查之公正性。審查分數以七十分為及格,未達七十分者為不及格。審查結果,至少須二位審查人給予及格始為通過。

十七、專業及研究人員升等應具有下列資格:(一)副研究員申請升等研究員者,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2.曾任副研究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二)助理研究員申請升等副研究員者,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2.曾任助理研究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3.取得與現職相關之博士學位者,但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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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進用者不適用。(三)研究助理申請升等助理研究員者,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2.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

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3.曾任研究助理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4.取得與現職相關之碩士學位者,但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後進用者不適用。

十八、外審學者專家對專門著作之審查意見,在不洩露審查人身分原則下,得以書面告知升等未通過之申請人。

十九、凡經送審通過之著作,應存各機構典藏並得公開陳覽,以促進學術研究及資訊公開化。

陸、年終服務績效考評二十、專業人員之年終服務績效考評等級分為:(一)甲等:八十分以上,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如已晉至最高薪級者,

比照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辦理。(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如已晉至最

高薪級者,比照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支原薪級。(四)丁等:不滿六十分,送交各機構審查委員會審議解聘或不續聘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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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事宜。二十一、專業及研究人員至年終服務未滿一年者不予晉級。二十二、績效考評項目內容與考評方式由各機構依業務屬性訂定之。二十三、辦理年終服務績效考評前,人事單位應將有關表格送請受考人自評,

受考人並將撰寫之年度工作報告及相關資料併同送請單位主管初評,再經審查委員會審議且評定複審成績,並送首長覆核。

二十四、首長如對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交回審查委員會復議。首長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並於績效考評案內註明其事實及理由。

二十五、年終服務績效考評結果將作為專業及研究人員續聘與晉級之重要依據。柒、附則二十六、本原則未盡事宜,準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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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範例』國立○○館專業人員遴聘審查作業要點(草案)

第一章 通則一、國立○○館(以下簡本館)為健全專業人員遴聘審查制度,以提昇專業人

員素質,依據教育部附屬機構專業及研究人員遴聘審查原則規定,訂定國立○○館專業人員遴聘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專業人員,係指依本館組織法規中訂有職務名稱其職等列為聘任之人員。

三、本館專業人員之聘任資格與職務等級,比照原則如下:(一)研究員比照教授。(二)副研究員比照副教授。 (三)助理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但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修正施行前已遴聘之助理研究員比照講師。(四)研究助理比照講師。但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

施行前已遴聘之研究助理比照助教。(五)其他列為聘任之職務得依職務等級表比照辦理。

四、本要點所稱遴聘審查,指對本館專業人員之新聘、升等、續聘、不續聘、改聘、解聘、績效考評、學術研究、研究客座等相關事項。

五、本館為辦理專業人員之遴聘審查,應設置專業人員聘任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聘審會)及專業人員績效考評委員會(以下簡稱考評會),以審議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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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人員之新聘、升等、續聘、不續聘、改聘、解聘、績效考評、學術研究、研究客座等事項。其設置方式另定之。

第二章 新聘六、專業人員新聘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經驗、才能、體格,應

與擬任職務之種類、性質相當。七、專業人員新聘依下列方式辦理:(一) 應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辦理甄選,以拔擢優秀人才。(二) 用人單位提出新聘人員之專業領域、資格、人數、作業時程等用人申

請事項,簽會人事室審查並陳館長核定。(三) 人事室於傳播媒體、學術刊物或人事行政局網站等公開徵才。(四) 用人單位成立初審小組辦理初審,審查應徵者之資格。小組由三人

至五人組成,可跨組室組成,人事主管為列席人員。(五) 人事室將初審合格人員名單提請聘審會辦理複審。必要時,並得要

求該等人員提供原服務單位之教學或服務成果。(六) 複審結果選定一至三名,排列優先順序,由人事室簽請館長圈選後,

請用人單位主管提供六人以上學者專家之建議名單,密送館長圈選三位審查人,再由人事室將專門著作密送外審。

(七) 專門著作審查分數以七十分為及格,未達七十分者為不及格。審查結果,至少須二位審查人給予及格始為通過,並由人事室送請聘審會審議通過,簽陳館長核定,報請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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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專業人員聘任資格,依其職務等級,準用各級學校教師之規定:(一) 研究員比照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2.曾任副研究員、副教授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二) 副研究員比照副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1.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

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2.曾任助理研究員、助理教授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

有專門著作者。(三) 助理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2.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

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3.曾任研究助理、講師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

作者。(四)研究助理比照講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1.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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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3.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第三章 聘任契約九、專業人員之聘任應簽訂聘任契約,其內容包括職稱、薪級、聘期、工作項目、

權利及義務、違反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其他必要事項。十、專業人員之聘期,初聘為一年,於年度中聘任者,聘任至年終;初聘期滿

經年終績效考評合格者,得予續聘,續聘每次均為二年。第四章 續聘、不續聘、改聘、解聘十一、專業人員之續聘依年終服務績效考評結果為之;不續聘,應依研究成果、

業務需要及績效考評結果,經聘審會審查通過,陳館長核定後辦理之。十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專業人員: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

因尚未消滅者。(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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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為不檢有損館譽,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十三、專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以改聘:

(一)依本館組織法規有必要改聘者。(二)變更專業組別、職務、職稱等事項。

十四、專業人員於聘任期間,具有下列情事之一並有確實證據者,經聘審會審議通過陳館長核定,報經教育部核准後,應予解聘:(一)教育人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列情事之一者。(二)違反聘約規定之義務事項,情節重大者。(三)違反學術倫理,情節重大者。(四)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致無法完成聘約之工作項目,對機關

造成不良後果者。(五)其他情事:

1、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2、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3、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4、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5、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

確實證據者。6、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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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8、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聘審會對於前項擬予解聘人員,在作成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依規定程序作成解聘處分之決定後,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附具理

由通知當事人。應予解聘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第五章 升等十五、專業人員之升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職務出缺辦理升等或申請現職升等,經聘審會審議後陳館長核定升等人員之專業領域、資格、人數、作業時程等事項。

(二)職務出缺辦理升等,申請人應於人事室公告期間內,檢附有關資料送用人單位主管推薦。

(三)人事室應就申請人學經歷證件予以查證後,將所提供資料送請聘審會初審,就申請人之專門著作及升等服務績效成績進行綜合審議,必要時得進行著作口試。

(四)經聘審會初審通過合格人員,依成績高低排列順序,由人事室簽請館長圈選後辦理其專門著作審查。

(五)專門著作審查,對於審查委員之遴選程序、迴避原則、審查方式應有明確規範,且不得低階高審。外審由用人單位主管提供六人以上學者專家之建議名單,密送館長圈選三位審查人後由人事室將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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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69: 教育部所屬社教館所聘任人員遴聘審查制度之研究ws.moe.edu.tw/001/Upload/userfiles/02館所聘任人員遴聘 …  · Web view(5)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本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聘任之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之現職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及其他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在未取得本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後所定之資格前,仍依原職務等級晉敘。

作密送外審。對於審查委員身分及審查過程均應予以保密,以維護審查之公正性。審查分數以七十分為及格,未達七十分者為不及格。審查結果,至少須二位審查人給予及格始為通過,並由人事室送請聘審會複審通過後,陳館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之。

十六、專業人員升等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副研究員申請升等研究員,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之一:1.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

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2.任現職滿三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於國內外具審查制度之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五年內五篇以上者。

(二)助理研究員申請升等副研究員,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之一:1.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

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2.任現職滿三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於國內外具

審查制度之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五年內三篇以上者。3.取得與現職相關之博士學位者。但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以後進用者不適用。(三)研究助理申請升等為助理研究員,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之一:1.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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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70: 教育部所屬社教館所聘任人員遴聘審查制度之研究ws.moe.edu.tw/001/Upload/userfiles/02館所聘任人員遴聘 …  · Web view(5)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本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聘任之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之現職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及其他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在未取得本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後所定之資格前,仍依原職務等級晉敘。

2.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3.任現職滿三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於國內外具審查制度之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五年內二篇以上者。

4.取得與現職相關之碩士學位者。但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後進用者不適用。

十七、升等服務年資之計算,以經歷證件所記載之年資年月推算至申請升等之月份止。

十八、專業人員申請升等於本館任相同職務而有中斷者,得合併計算升等年資,並提聘審會認定之。

十九、申請升等之研究論文或專門著作,應有個人之原創性,除不得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送審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撰寫著作之語文不限,但以外文撰寫者,應附中文提要。(二)引用資料應註明出處,並附參考書目。(三)著作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應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其屬一

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著作。(四)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應填附合著人證明說明本人參與之部份,並

由合著者簽章證明。(五)自取得前一等級專業人員資格至下次申請升等期間所有個人在專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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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上之成果,得一併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二十、專業人員申請升等得以與工作性質有關之作品或技術性專門著作代替學

術著作送審,並應依教育部頒布之相關規定辦理。二十一、專業人員升等審查項目包括:學術研究成績及服務績效審查。二十二、專業人員升等審查,所送專門著作及服務績效,其審查成績均以七十

分為及格,未達七十分者為不及格。二十三、申請升等專業人員之學術研究,如具特殊成果,或對機關發展及營運

效益提出建設性之具體措施,經採行確有貢獻者,其所需提送之論文篇數,於專案簽奉館長核可後得予酌減,不受本要點規定之限制。

二十四、升等服務績效之考評,依五年內之年終服務績效考評為之。二十五、外審學者專家對專門著作之審查意見,在不洩露審查人身分原則下,

應以書面告知升等未通過之申請人。二十六、凡經送審通過之著作,一律存本館資料室典藏並公開陳覽,以促進學

術研究及資訊公開化。第六章 年終服務績效考評二十七、年終服務績效考評結果將作為專業人員續聘及晉級之主要依據。二十八、專業人員之年終服務績效考評等級分為:(一)甲等:八十分以上,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如已晉至最高薪級者,

比照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辦理。聘期屆滿者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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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如已晉至最高薪級者,比照大學及專科學校教師年功加俸辦法。聘期屆滿者續聘之。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支原薪級。聘期屆滿者是否續聘,送交本館聘審會審議之。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送交本館聘審會審議解聘或不續聘之相關事宜。二十九、專業人員至年終服務未滿一年者不予晉級。三十、考評項目及內容配分:

(一)考評項目:分為研究成果、業務規畫與執行、館務參與、操行、工作、差勤與獎懲等項。

(二)考評基準及配分比例,另定專業人員年終服務績效考評表規範之三十一、獎懲紀錄及出勤考核由人事室核計。初審成績需將專業人員當年度請假

日數併入計算;請假日數規定得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辦理。三十二、辦理年終服務績效考評前,人事室應將有關表格送請受考人自評,受

考人並將撰寫之年度工作報告及相關資料併同送請單位主管初評,再經本館考評會審議且評定複審成績,陳館長覆核。

三十三、館長如對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交回考評會復議。館長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並於績效考評案內註明其事實及理由。

第七章 附則三十四、本要點所稱專門著作,指申請聘任或升等專業人員在申請前五年內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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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之著作。

三十五、本要點有關學術研究、專門著作、重要貢獻之認定及國內外具審查制度之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之界定,應經聘審會審議。

三十六、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三十七、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陳館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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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應徵人員資格通過 不通過

新聘專業人 員

【附件七】~~『範例』

國立○○館專業人員遴聘審查作業流程(草案)壹、新聘專業人員一、法令依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二、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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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應徵人 員參 加 甄 試

用人單位提出簽會人事室陳請 首 長 核 定

擬定徵才廣告公 開 甄 選

不予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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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具應聘等級資格審查否

著 作 評比成績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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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存查審 查甄試結果編排優先順序

報送教 育 部核准

著作送請館外專家學者實質審 查

核 准 後 陳 首 長發 聘

AAa

不予退件

資料存查

專 評 會 審 議後簽請 首 長 核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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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注意事項(一)初聘人員應檢具學經歷證件及著作,依據其員額編制及研究之需要,就其專長、品德及擬任職務進行審查。(二)各階段審查得由各機構依其組織特性辦理審查作業。(三)甄試結果依教育部附屬機構專業人員遴聘審查原則辦理。

四、使用表格(一)專業人員資格審查履歷表。(二)(機關全銜)專業人員(新聘、升等)專門著作館外審查意見表。

貳、聘書之繕發一、法令依據(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二、處理流程(一)新聘或著作升等人員聘書之繕發: (二)績聘聘任人員聘書之繕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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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

聘書繕發 聘書繕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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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注意事項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附表一規定:專業人員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四、使用表格

(機關全銜)專業人員聘書。

參、專業人員敘薪一、法令依據(一)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表。(二)公立大專校院教育人員學術研究費表。(三)現行公務人員給與簡明表。(四)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與各級學校教師職務等級比照表。(五)教育部相關函釋。

二、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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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部核准後簽請 首 長 發 聘人 事 室繕印聘 書

用 印

送新聘或升等人員 簽 收

人 事 室依考核結果簽請首長 發 聘人 事 室繕印聘 書

用 印

結案 結案

送續聘 人 員簽收

專業人員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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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注意事項新聘人員應於報到時於履歷表內詳載,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俾據以辦理提敘。四、使用表格

(機關全銜)專業人員敘薪通知書。

肆、專業人員升等及送審一、法令依據(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施行細則。(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三)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四)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工作手冊。

二、處理流程78

依敘薪結果發異動通知給各相關業 務 單 位 查 照

核發當事 人敘薪通 知 單

人 事 室依學 經 歷證件簽核敘薪請示 單 辦 理 敘 薪

專 業 人 員完成報到 或 升 等 合 格

結案

專業人員升等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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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評會複審

通過

不通過初 審 及著 作 外審審查不通過

通過報送教育部核准 准

不通過

通過

【辦理時程】(一)著作升等:於著作完成後提出申請。(二)學位升等:應於取得學位相關證明文件後提出申請。

三、作業注意事項(一)著作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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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業 人 員 提 出申 請人 事 室 提請初審

人 事 室辦理 專 業人 員 升 等 事 宜

結案

通 知 申 請 人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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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升等之專業人員應填具升等審查表、著作目錄,並自述歷年之研究、服務等狀況、檢附有關學經歷資料、服務資料及專門著作向人事室提出申請。

2.初審及複審作業依教育部附屬機構專業人員遴聘審查原則辦理。(二)學位升等:

1.民國 86 年 3 月 21 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取得比照講師、助教等級之現職人員,如繼續服務公職而未中斷(包括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於取得較高學歷時,得依規定辦理學位升等。但申請升等為副教授者,除該學位須符合認可規定外,其論文及其他著作應辦理實質審查(包括外審),如未通過審查者,得申請改以助理教授等級送審。

2.學位升等案,應填具升等審查表,並檢附有關學經歷證件、論文及其他著作、服務資料,於取得學位相關證明文件後向人事室提出申請。

3.如以國外學歷申請送審聘任資格者,應依「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國外學歷查證。

4.初審及複審作業依教育部附屬機構專業人員遴聘審查原則辦理。四、使用表格

(一)(機關全銜)專業人員升等評分表。(二)著作外審審查人推荐表。(三)(機關全銜)專業人員(新聘、升等)專門著作館外審查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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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範例』

國立○○館專業人員聘任審查委員會組織要點(草案)

一、國立○○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辦理專業人員之新聘、升等、續聘、不續聘、改聘、解聘、學術研究及研究客座等審議事項,依教育部附屬機構專業人員遴聘審查原則第五點規定,設置國立○○館專業人員聘任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聘審會),並訂定專業人員聘任審查委員會組織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專業人員,係指本館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人員。三、聘審會審議下列事項:(一)關於專業人員新聘及其資格與資歷之審查事項。(二)關於專業人員升等之審查事項。(三)關於專業人員不續聘、改聘、解聘之審查事項。(四)關於專業人員學術研究事項。(五)關於研究客座延攬事項。四、聘審會置委員九人,副館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館長敦聘館外學者專

家五人,及本館全體專業人員票選三人組成之;另依票數多寡依序排定票選委員之候補委員,於票選委員出缺時,由後補委員依次遞補,至任期屆滿為止。

聘審會委員任期二年,票選委員任期屆滿得連任一次。五、聘審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由館長指定。行政業務由人事室兼辦。六、聘審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

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聘審會委員遇有關其本人或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之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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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行迴避。 聘審會審議新聘、升等、不續聘、解聘案時,委員對高於其學術職等人員之

投票,應行迴避。七、聘審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八、聘審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館外委員出席聘審會,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

通費。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施行細則等相關法令。十、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陳館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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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九】~~『範例』

國立○○館專業人員績效考評委員會組織要點(草案)一、國立○○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辦理專業人員績效考評之審議事項,依教

育部附屬機構專業人員遴聘審查原則第五點規定,設置國立○○館專業人員績效考評委員會(以下簡稱考評會),並訂定專業人員績效考評委員會組織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專業人員,係指本館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人員。三、考評會審議有關專業人員之年終服務績效考評事項。四、考評會置委員十一人,副館長及人事主管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館長就

本館人員中指定五人,及本館全體專業人員票選四人組成之;另依票數多寡依序排定票選委員之候補委員,於票選委員出缺時,由後補委員依次遞補,至任期屆滿為止。

考評會委員任期一年,票選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得連任之。五、考評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由館長指定。行政業務由人事室兼辦。六、考評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

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考評會委員遇有關其本人或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之審議事項,

應行迴避。七、考評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八、考評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施行細則等相關法令辦理。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館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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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附錄』

專科以上教師聘任、升等審查釋例壹、送審資格一、具碩士學位之助教可否辦理升等講師之送審疑義

94 年 09 月 09 日台學審字第 0940105464號主旨:貴校函詢有關具碩士學位之助教可否辦理升等講師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94 年 6 月 29 日集禎字第 0940001897號函。   二、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 16條第 1款規定,講師應具之資格之一為:在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另依 86 年 3 月修正公布之條例第 30條之 1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不受大學法第 29條之限制。」   三、再依本部 86 年 8 月 11 日台(86)人(一)字第 86087599號函釋: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前,已聘任現仍在職之助教仍應認定為教師,其權益應適用教師法有關規定。所詢具碩士學位之專任助教,於 86 年 3 月條例修正生效前已取得助教證書,若續以助教一職聘任之,依上開規定得依條例第 16條第 1款規定以碩士學位(併成績優良)依原升等辦法送審講師。有關該類教師之升等,並建請明定於貴校升等辦法中,以茲明確。

二、舊制助教取得碩士學位,未經學校改聘程序,得否逕予辦理講師資格審查96 年 1 月 8 日台學審字第 0960000577號

主旨:所請釋示 貴校舊制助教取得碩士學位,未經學校改聘程序,得否逕予辦理講師資格審查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95 年 12 月 26 日集晤字第 0950007077號函。   二、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條規定略以,學校教師經任用後,應依程序報請審查教師資格。爰此,教師須先經聘任為該等級教師後始報部審查其資格,意即「聘審一致」之原則,先予敘明。   三、復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規定,凡教師資格由低一84

Page 85: 教育部所屬社教館所聘任人員遴聘審查制度之研究ws.moe.edu.tw/001/Upload/userfiles/02館所聘任人員遴聘 …  · Web view(5)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本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已聘任之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之現職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及其他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在未取得本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後所定之資格前,仍依原職務等級晉敘。

等級升為較高等級均為升等,爰此,貴校舊制助教欲辦理「講師」資格審查,自應先有「升等任用」其為「講師」之事實後,始得報部審查其講師資格。三、舊制教師不得以同一學位論文或著作送審兩種教師資格

94 年 11 月 11 日台學審字第 0940123500C號主旨:檢送本部 94 年 11 月 11 日台學審字第 0940123500號令乙份,請 查照。說明:   一、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證書之現職人員,如先以博士學位(含學位論文)升等助理教授後,再以該學位論文送審副教授資格,即以同一學位同一論文或著作重複送審兩種教師等級,有所不妥亦違公平原則。   二、爰修正本部 89 年 1 月 20 日台(89)審字第 89006779號函釋並自 95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且繼續任教未中斷,並取得博士學位者,得選擇逕送副教授資格,如審查未獲通過,得申請送審助理教授資格。但如選擇送審助理教授資格通過,則不得再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條之 1規定,以該學位論文或相同著作送審副教授資格。

四、舊制講師於升等助理教授後取得博士學位,可直接申請升等副教授問題:有關舊制講師於升等助理教授後取得博士學位,可否直接申請升等副教授?說明:舊制講師(86 年 3 月 21 日前已取得講師資格且連續任教未中斷)於升等助理教授後復取得博士學位可直接申請升等副教授。並請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參之五特別注意事項辦理其升等事宜,亦即如擬以博士學位升等副教授,除該學位符合認可規定外,學校應依照修正分級後其副教授要求水準將論文及其他著作辦理實質審查(包括外審);非自審學校並需於報部時將審查過程相關資料(含教評會會議記錄影本及著作審查意見表影本)送部備查。若學校之審查未落實,必要時教育部將再送專家、學者複審。貳、學歷五、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第 1 款及第 16條之 1第1 款送審者,必要時須以專門著作審定

90 年 07 月 19 日台(90)審字第 90098140號   釋示本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7條第 1 項第 4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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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送審者,由學審會審定。必要時,得經學審會常務委員會議決議,將其專門著作送請學者、專家二人至三人評審後,送學審會審定。」之規定中,有關「必要時」之適用情形如下,請轉知 查照。 (一)送審者所持國外學歷係以「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規定之認定原則中,其修業期限僅達最低標準者,或學歷雖符合認定原則,但修業期限期間入出境頻繁者。 (二)送審者畢業學校所在地之國家,教育部尚未頒佈留學學校參考名冊者。 (三)送審者送審學歷所修畢業學分數或修課學分數(不含博、碩士論文指導學分)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有差距者。 (四)送審者送審學歷屬不修課只撰寫論文者。 (五)畢業學校專為外籍學生開設專班,其入學、修課、畢業等條件和該校對其本國學生要求標準不一致者。 (六)其他經本會常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決議確有必要者。六、送審教師之國外學歷查證

92 年 7 月 3 日台審字第 0920094450號主旨:貴校函詢有關送審教師之國外學歷查證一事。說明:   一、復 92 年 6 月 20 日大葉(92)人字第 0920000993號函。   二、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7條第 1 項第 1款有關辦理教師資格之初審作業程序規定如下:「學經歷證件由學校先行辦理查核後,交學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國外學歷之查證,應依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辦理。」次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參.二.(二)規定以國外學歷送審者,須確實辦理查證工作。有關各校在審核送審教師之國外學歷證件,因係用人機關,應先按上開須知參.二.(一)所訂查證原則,查核其就讀學校、修業時間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及相關程序是否完備。如認定尚有疑義,再辦理查證。   三、目前本部各地駐外文化組大多仍協助學校辦理查證,惟少數地區因近年受限於經費及人力,礙難逐一受理查證。是以要求學校參照前述查證原則,須具體敘明該國外學歷有疑義之處,否則自行辦理查證。國外學歷未經外交部駐外館驗證者,仍須依規定補辦,如未及於聘期開始 3 個月內報部送審教師資格,可依前開須知伍.二之規定以專案方式報部備查,俾憑審斷其年資起計年月。

七、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修正後,過去案例之處理方式94 年 09 月 23 日台學審字第 0940112214號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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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修正後,過去案例之處理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本部本(94)年 6 月 2 日學審會第 26屆常會第 2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本年 8 月 19 日修正前之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第參點第 1款第 2 目之 3規定:以國外學歷送審者其修業期限須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如係大專校院畢業進修碩 士 學 位 者 , 至 少 需 實 際 停 留 在 該 校 修 滿 2 個 學 期(Semester)或 3 個學季(Quarter)(暑假之短期密集課程Summer Session不列入計算修業時間)。博士學位須修滿 4 個學期或 6 個學季,碩、博士學位同時修習須修滿 6 個學期或 9 個學季。但對於未符前項規定,而在當地修業時間累計符合修讀碩士滿 8 個月,博士滿 16 個月,同時修讀碩、博士學位滿 24 個月者,於報本部複審時,一律以論文、個人著作或作品審查認定。   三、上開須知修正後,已放寬有關修業期限之形式規定。對於須知修正前曾以國外學歷送審因修業期限未符規定經論文實質審查未獲通過或不予受理之個案,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過去以實質審查,未獲通過者:得重新送審,惟不得以原實質審查未獲通過之論文或著作再次送審,應另提著作始得送審,經學校初審通過後(含著作外審),再報部複審。複審時,仍應經本部實質審定。    (二)過去未達一定修業時間,不予受理者:得重新送審,學校初審通過後(含論文外審),報部複審,以學位論文或專門著作、作品實質審定。   四、前開另以專門著作送審之形式要件仍應符合本部 93 年 8 月 3 日台學審字第 0930098706函釋,即專門著作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發表之著作,同時並符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4條第 1 項送審專門著作應於送審前 5 年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之規定。

八、無成績單之學校,修業期間之認定問題問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第參點有關教師於國外進修博士學位須滿 16 個月之規定,大部分教師可依其所提供之歷年成績單、其入出境證明(或護照)及修業情形一覽表等資料相互核對其修業期間是否達 16 個月,惟部分教師修業學校(如留英教師)並無成績單,如何認定其修業期間是否滿 16 個月?說明:請教師提供修業學校歷年行事曆或由修業學校教務相關行政單位出具修業期間之證明文件,並送交駐外單位驗證。參、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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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及職務 4年以上」如何起算87 年 6 月 6 日台(87)人(一)字第 87054679號函

說明:有關條例第 17條第 1款「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及職務 4 年以上」如何起算乙節,本部受理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資格審查者,如依上款規定辦理時,其條件須具博士學位證書後,在從事相關研究工作、專門職業及職務 4 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審查通過,始核發副教授證書。十、教授應具資格之相關工作年資採計疑義

88 年 12 月 15 日台(88)審字第 88158497號主旨:所請釋示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8條規定之教授資格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復 88 年 12 月 4 日(88)東人字第 06998號函。   二、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8條規定,教授應具該條第 1款或第 2款規定之資格,第 1款規定之相關工作年資係指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後之年資,取得博士學位前之相關工作年資尚不得採計。另第 2款規定之副教授年資,不包括擔任副教授以外之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年資。

十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條之1及第17、第18條所定「曾任教師之年資」採計,適用任教國外學校年資之規定89 年 8 月 30 日台(89)審字第 89106629號

主旨:所建議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條之 1 及第 17、第 18條所定「曾任教師之年資」採計,適用任教國外學校年資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復 貴校 89 年 5 月 31 日(89)中正人字第 08903856號函。   二、依據本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第 23屆第 11次常務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三、國外學校服務年資之採計,應以本部編印參考名冊所列之國外大學為限,惟仍須就其著作進行實質審查。其餘本部未編列參考名冊之地區者,就個案提常會審查認定。十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7條第 2款所稱助理教授服務年資採計疑義

90 年 6 月 5 日台(90)審字第 90077254號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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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7條第 2款所稱助理教授服務年資採計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依據 90 年 5 月 24 日(90)東人字第 03122號函辦理。   二、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7條第 2款所稱助理教授年資採計其曾任國外著名大學專任助理教授之年資,本部已以 89 年 8 月 30 日台(89)審字第 89106629號函規定在案,惟仍須以取得我國助理教授證書後之年資為限。十三、修正適用任教國外學校年資之規定

94 年 10 月 13 日台學審字第 0940112427A號函主旨:茲修正本部 90 年 6 月 25 日台(90)審字第 90077254號函釋,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7條第 2款所稱助理教授年資採計其曾任國外著名大 學專 任助理教授之 年資 ,回歸 89 年 8 月 30 日台(89)審字第 89106629號函之規定,刪除「惟仍須以取得我國助理教授證書後之年資為限」之文字,請 查照。

十四、任教未中斷之規定90 年 12 月 4 日台(90)審字第 9O163877號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條之 1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不受大學法第 29條之限制。」另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參第五款特別注意事項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條之 1,對現職講師、助教之保障「在形式要件」上可從寬認定。所稱『繼續任教未中斷』係指從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86 年 3 月 21 日)擔任教職未中斷,包括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者;兼任教師若每學期均有聘書且有授課事實者,均從寬認定為「教學未中斷」。基此,類似案件應採「原則上依形式要件審核之,遇有特殊個案時則得以實質要件審核」之方式。如有兼任教師,其確實繼續授課未中斷,且每年皆獲有學校聘書,其聘書名稱雖有講師、客座副教授、專業技術人員等之不同,惟均在本部頒行大學聘用教師名稱之範圍內,為保障教師權益,可視為教學未中斷,仍得適用舊制升等辦法之規定。十五、教師「繼續任教未中斷」疑義

95 年 12 月 7 日台學審字第 0950184707號主旨:所請釋示 貴校教師任教未中斷疑義,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校人事室本(95)年 12 月 4 日函。   二、依本部 90 年 12 月 4 日台審字第 90163877號令規定略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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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繼續任教未中斷」係指從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86 年 3 月 21 日)擔任教職未中斷,…兼任教師若每學期均有聘書且有授課事實者,均從寬認定為「任教未中斷」。案內所送教師資料於 87 及 88 學年度中均各有 1 學期無任教事實,自無法據以認定為任教未中斷,以舊制教師身份申請升等。十六、舊制助教辭職入伍服義務役期間,可否視同繼續任教未中斷

92 年 1 月 29 日台學審字第 0920010963號函主旨:貴校函詢有關舊制助教辭職入伍服義務役期間,可否視同繼續任教未中斷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92 年 1 月 17 日陽人字第 0920000236號函。   二、大專教師若確為履行服兵役之義務而不能繼續擔任教職,於應徵召入伍前辭職,且退伍後最近之新學期開始即受聘於學校,本部前曾以台(87)人(一)字第 87115184號函釋示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條之 1規定,仍得依原升等辦法送審教師資格。

十七、升等年資截止計算基準點之疑義93 年 02 月 03 日台學審字第 0930001302號函

主旨:有關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條之 1至第 18條規定,以前一等級教師年資升等者,各校得自行規定以學年度結束日(7 月 31 日)或學期結束日(7 月 31 日或 1 月 31 日)為升等年資截止計算基準點,惟報部審定時應已符合相關規定之年資,請查照。說明:依據 92 年 12 月 16 日本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第 25屆常務委員會第 3次會議決議辦理。十八、以任前一等級教師年資作為升等條件者,年資不得自取得相當等級之研究人員資格後起算

問題:原於他機關擔任研究人員,且無教師證書者,來校擔任教師後,辦理升等時,誤將擔任研究人員年資視為相當等級之教師年資(如將副研究員年資視同副教授年資),並將擔任該研究人員職務期間之著作作為升等時之代表著作或參考著作。說明:   一、送審教師資格者,其專門著作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發表之著作,同時並符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4條第1 項送審專門著作應於送審前 5 年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之規定。   二、教師升等除專門著作須符合上開規定外,如依「教育人員任用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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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第 16條之 1第 4款、第 17條第 2款及第 18條第 2款規定,以任前一等級教師年資作為升等條件者,年資應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起算(而非自取得相當等級之研究人員資格後起算)。十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條第 3款及第 16 條之 1 第2款規定,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及職務年資起算疑義

93 年 10 月 11 日台人(一)字第 0930130651號函主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條第 3款及第 16條之 1第 2款規定,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及職務年資,均須為取得學位後之相關年資始得採計。

二十、新聘教師報部複審未通過,學校改以低一等級教師資格聘任並送審通過,得同意追溯年資自原送審不通過等級之起聘時間起計相關年資95 年 7 月 25 日台學審字第 0950106184D號

主旨:檢送本部 95 年 7 月 25 日台學審字第 0950106184C號令乙份,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19條第 3 項規定:專科以上學校初任教師,應於到職 3 個月內,報請審查其資格…送審未通過者,應即撤銷其聘任。復依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第伍點規定:凡國外學歷送審,其與國內學位送審相同,需於聘期 3 個月內列冊報部送審,得以聘期開始年月起計年資。逾期未報部者,以其報部日期作為年資起計年月。   二、專科以上學校新聘教師經報部複審未通過,學校改以低一等級教師資格聘任並送審通過,經學校與送審人雙方同意下,得同意追溯年資自原送審不通過等級之起聘時間起計,惟該段時間之薪級、待遇、退撫等應依實際送審通過之教師等級規定辦理。二一、曾任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之年資不得採計為聘任、升等年資

問題:教師申請著作升等,其曾任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之年資可否採計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條至第 18條規定之聘任、升等年資? 說明: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雖因服務單位而有不同之工作內容,皆屬義務兵役性質,歷來均不採計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條至第 18條規定之聘任、升等年資。肆、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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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教師另送著作審查時可否以同一題目再送審67 年 5 月 17 日台(67)審字第 12918號

主旨:函告教師資格審查經核定另送著作再審者,其再送著作審查時,可否以同一題目之著作送審有關規定。說明:   一、案見本部 63 年 4 月 8 日台(63)審字第 8571號函說明第 2點。   二、本年 3 月 27 日本部學審會第 13屆常務委員會第 3次會議研議決定應予重新規定如次:    (一)原送著作之題目不具學術研究性質,或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或專長不符而未通過者,不得再以同一題目之著作送審。    (二)非第 1 項所列之原因,而係因原送著作之內容經審查不合標準未予通過者,另送著作審查時,若與原送著作題目相同,但其內容已有相當之改進者,仍可受理,惟須提出新舊兩著作異同對照表。二三、經審定不通過者再以相同或相似題目之代表作送審,須附前次送審著作3冊及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

79 年 11 月 9 日台(79)審字第 55322號主旨:教師資格審查經核定未達規定標準不通過者,再次以相同或相似題目之代表著作送審時,須檢附前次送審著作 3冊及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 3 份,以利作業,請 查照轉知。說明:   一、依本部 67 年 5 月 17 日台(67)審字第 12918號函規定,原送著作內容經審查未達規定標準不通過者,其著作內容經相當之改進並出版後,仍得以同一題目之著作送審。   二、邇來發現數例著作僅調換章節次序或修改文字而再送審者,顯與前開規定未合,為使教師資格審查更臻完備,嗣後以相同或相似題目之代表著作送審時,務請檢附前次送審著作 3冊及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 3 份,俾併送學者專家評審。

二四、以專門著作送審未通過,再次以不同代表著作送審同一等級者,應檢附校內外審之審查意見表併原規定申請資料報部複審93 年 2 月 10 日台學審字第 0930016722B號

主旨:嗣後有關非授權自審學校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若送審人以專門著作送審未通過後,再次以不同代表著作送審同一等級者,於報部複審時,應檢附校內外審之審查意見表併原規定申請資料到部。請 查照。說明:   一、有關教師資格之審定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學校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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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就申請者之教學、研究、推廣服務等成果辦理評審。其中專門著作(包含學位論文)應送請校(系)外學者、專家評審」;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亦有類此規定;復依本部每年辦理教師資格審查實務研討會時均一再宣導「教師以專門著作送審升等未通過者,重新提出申請,應有新作出版或發表,學校並應將其所送各篇論文再做實質審查,通過後始可報部複審。」   二、惟邇來發現部分非授權自審學校以著作送審教師資格之作業方式,僅第一次送審時依規定辦理外審,如經本部審定不通過,以同一等級再次送審時,均省略外審之程序,核與前開規定之程序不符,除影響審查之客觀性外,亦嚴重影響教師權益。爰此,為免各校作業方式不一,請依旨揭規定檢送相關資料,俾利審查作業之進行。二五、副教授如進修取得博士學位者,擬送審教授之代表著作規定

86 年 9 月 18 日台(86)審字第 86104867號主旨:有關副教授如進修取得博士學位者,擬送審教授之代表著作之規定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8條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有關「專門著作」之界定,博士學位論文僅可列為參考著作,不得為升等教授之代表著作,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校 86 年 9 月 2 日 86南師人字第 1819號函。   二、本部台(86)審字第 86079586號函(如附件)業已規定「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條第 1款、第 16條之 1第 1款,或在 86年 3 月 19 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前依第 17條第 1款,以碩士取得講師資格或以博士學位取得助理教授、副教授資格者,不得以該學位(碩士或博士)畢業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送審較高等級之教師資格。……」。該規定係避免以學位取得某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再重複以該畢業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改寫申請高一等級之教師資格。   三、本案有關副教授進修取得博士學位之博士學位論文,雖未違反前述規定,然博士學位論文係為取得博士學位之必備條件之一,其完成包括指導教授與其個人之貢獻,如何加以區隔;且博士論文通常並未正式出版,並不符合著作送審之相關規定。故不能做為送審之代表著作。但如將原學位論文重新整理出版,並述明個人貢獻之部分,則仍可為送審之代表著作。

二六、修正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送請升等審查,代表著作「不包括碩士、博士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規定 88 年 11 月 29 日台(88)審字第 88149551號

主旨:茲修正本部有關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送請升等審查,其代表著作「不包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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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碩士、博士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規定,請 查照辦理。說明:   一、依據本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第 23屆常務委員會議第 6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凡未曾以學位文憑升等者,其學位論文若經重新整理出版,並敘明其中屬於個人貢獻之部分,始得為送審之代表著作。送審時並應同時檢附學位論文,以供查核。二七、兼任教師如未曾以學位文憑升等者,得否以未經重新整理出版之博士論文送審之疑義

89 年 2 月 29 日台(89)審字 89023005號主旨:貴校請釋有關兼任教師如未曾以學位文憑升等者,得否以未經重新整理出版之博士論文送審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貴校 89 年 2 月 22 日 89空大人字第 0891800116號函。   二、現行教師取得博士學位,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條之 1送審助理教授資格,或依該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具講師資格,且任教未中斷者送審副教授資格,惟學校須依該等級水準之要求辦理審查學位論文(可毋須重新整理出版)或其他著作之審查。   三、前以專門著作升等取得助理教授、副教授資格者,繼續進修取得博士學位,於送審較高等級之教師資格,因未曾以該學位文憑升等,其學位論文得經重新整理出版為代表著作送審。

二八、以碩士學位申請講師資格審查,需否將其學位論文以外審方式辦理94 年 11 月 29 日台學審字第 0940159083號

主旨:所詢教師以碩士學位申請講師資格審查,需否將其學位論文以外審方式辦理或得依校訂審議標準認定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校本(94)年 11 月 14 日朝人字第 0940009359號函。   二、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條第 1款,講師應具有資格之一為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爰以碩士學位送審講師資格,應評審其是否「成績優良」,足以擔任專科以上教職,始符立法之意旨,先予敘明。   三、前項資格之審查,學校應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7條第 2 項規定,訂定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教師評審之項目、標準及程序等審議標準,並依所定標準據以辦理校內初審作業。   四、學校依據上開條例第 16條第 1款審查講師資格時,自得訂審議項目、標準及程序等,評定是否符合「成績優良」。如 貴校校內審議標準將碩士學位論文或專門著作作為審議要件,則請依據專科以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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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7條第 1 項第 2款規定送請校(系)外學者專家評審。二九、依舊制取得講師證書之現職人員,以博士學位(含學位論文)升等助理教授,不得再以該學位論文或相同著作送審副教授資格。

94 年 11 月 11 日台學審字第 0940123500C號主旨:檢送本部 94 年 11 月 11 日台學審字第 0940123500B號令乙份,請查照。說明:   一、有關 86 年 3 月 21 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證書之現職人員,如先以博士學位(含學位論文)升等助理教授後,再以該學位論文送審副教授資格,即以同一學位同一論文或著作重複送審兩種教師等級,有所不妥亦違公平原則。   二、爰修正本部 89 年 1 月 20 日台(89)審字第 89006779號函釋並自 95 年 8 月 1 日實施: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且繼續任教未中斷,並取得博士學位者,得選擇逕送審副教授資格,如審查未獲通過,得申請送審助理教授資格。但如選擇送審助理教授資格通過,則不得再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條之 1規定,以該學位論文或相同著作送審副教授資格。

三十、釋示教師送審高等級之教師資格,其參考著作可否包括「碩士、博士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份」96 年 4 月 10 日台學審字第 0960051446號

主旨:所請釋示教師送審高等級之教師資格,其參考著作可否包括「碩士、博士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份」疑義,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校本(96)年 4 月 4 日集緯字第 0960001451號函。   二、依 95 年 11 月 6 日修正發布之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11條規定略以,送審專門著作(含參考著作)應於送審前 5 年內及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在國內外學術或專業期刊發表,或公開出版發行者。本案應先究明所詢該參考著作是否符合前述時間及出版發行之規定,如未符,自不得作為送審專門著作。   三、復依本辦法第 12條規定略以,送審代表著作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份。至本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送審作業須知」第參點第 3款規定,以碩士學位取得講師資格或以博士學位取得助理教授、副教授資格者,不得再以學位畢業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送審較高等級之教師資格乙項。該規定於本辦法修正前未排除參考著作之適用,惟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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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修正後,因法規命令位階高於行政規則,故該規定現行僅適用代表著作。   四、前述規定之意旨在於,先以學位論文取得某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再以同一論文重複送審高一等級教師資格,有所不妥亦有違公平原則。復依本辦法第 39條第 2 項規定略以,經本部授權自審之學校,得自行訂定較本辦法更嚴格之審查程序及基準。該規定雖僅規範送審「代表著作」,惟對自審學校而言,為維護校內教師送審之公平性,依本辦法及該規定精神,將參考著作納入規範,亦無不妥,請本於權責自行研處。三一、釋示教師以學位論文取得助理教授資格後,復以該論文之全部或一部份後續研究列為升等參考著作,是否應附異同對照表

96 年 4 月 9 日台學審字第 0930050665號主旨:所請釋示教師以學位論文取得助理教授資格後,復以該論文之全部或一部份後續研究列為升等參考著作,是否應附異同對照之疑義,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校本(96)年 4 月 3 日集緯字第 0960001419號函。   二、依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11條規定略以,送審專門著作(含參考著作)應於送審前 5 年內及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在國內外學術或專業期刊發表,或公開出版發行者。本案應先究明所詢該參考著作是否符合前述時間及出版發行之規定,如未符,自不得作為送審專門著作。   三、復依前述辦法第 12條規定略以,送審代表著作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份,但屬延續性研究,送審人應主動提出說明;第 14條規定略以,本次送審代表著作與前次內容相近者,應檢附著作異同對照。其意旨在於先以學位論文取得助理教授資格後,再以同一論文重複送審兩種等級教師,有所不妥亦有違公平原則。該規定雖僅規範送審「代表著作」,惟對自審學校而言,為維護校內教師送審之公平性,並提供審查委員詳盡資料據以辦理,依該規定精神,將參考著作納入規範,亦無不妥,請本於權責自行研處。三二、送審前一等級時校教評會會議議決通過後所發表之著作,仍得作為下次送審之專門著作

95 年 2 月 20 日台學審字第 0950013837號主旨:貴校建議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專門著作送審教師資格者,其專門著作應為申請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尚未送審使用之著作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   一、復 貴校 94 年 11 月 9 日校人字第 0940035139號函。   二、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7、18條而言,無論第 1或 2款,均可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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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升等副教授或教授之依據,如僅第 2款送審之專門著作規定須為 5 年內且前一等級之後發表或出版,則又形成同條因不同款規定不同之情形。而 貴校建議從寬解釋送審專科以上教師資格之專門著作應為申請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尚未送審使用之著作,則與分級審查之意義未合,惟在送審前一等級時校教評會會議議決通過後所發表之著作,仍得作為下次送審之專門著作。三三、有關著作「出版公開發行」之疑義

89 年 5 月 6台(89)審字第 89054607號主旨:台端函詢有關著作「出版公開發行」之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89 年 4 月 27 日來函。   二、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所稱送審之專門著作應經出版公開發行者,係指著作應由出版社或圖書公司印製發行,載有作者、出版者、發行人、發行日期、定價等相關資料。至學校另有明確規定者,請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三四、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可否作為代表作送審 91 年 10 月 24 日台(91)審字第 91157607號

主旨:貴校函詢有關學術研討會發表之論文可否視為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之代表著作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校 91 年 10 月 15 日(91)南藝人字第 3697號函。   二、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專門著作應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且係送審前 5 年在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爰此,學術研討會發表之學術論文如於會後集結成冊並出版發行,則可視為符合前開規定。三五、升等提出資料與研討會正式出版之論文集不一致

問題:教師以學術研討會發表之學術論文做為升等之著作,惟其提出之論文資料與研討會正式出版發行之論文集所刊內容不一致。 說明:經詢問教育部學審會,若提出升等之著作資料與研討會正式出版發行之論文集所刊內容不一致,亦即對研討會之論文有所增修,增修之部份不能視為已出版。學校應請當事人補正出版之程序。 三六、「已為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其專門著作應於一年內發表」之時間起計點

93 年 4 月 8 日台學審字第 0930045989號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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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釋有關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已為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其專門著作應於一年內發表」之時間起計點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本部 93 年 3 月 10 日修正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4條條文中,有關教師持「已為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其專門作應於一年內發表」者,其 1 年之起計時間點應以該刊物證明上所載日期為準。三七、送審之專書不得以簽定同意出版之合約代表已出版

問題:有關教師送審之專書以簽定同意出版之合約,得否適用「送審之著作須為出版或已為學術專刊物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出版者」之規定?說明:   一、按教師送審之著作(含代表作及參考作)性質分類為學術論文及專書,其應符合之條件,前者須為已發表(載明學術性刊物名稱、卷期、出版時間)或已為接受將定期發表者,應附接受函之證明;後者須由出版社或圖書公司印製發行,載明作者、發行人、發行所、印刷者、出版日期、定價等相關資料。   二、有關「經出版公開發行者」;其「公開」之定義謂專書已正式出版,於市面流通,如教師僅取得簽定同意出版之合約,惟其個人專著尚未付梓,仍與規定未符。三八、有關參考資料之部分可否列入代表著作及其計分方式

89 年 12 月 29 日台(89)審字第 89169042號主旨:貴校函釋有關參考資料之部分可否列入代表著作及其計分方式,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校 89 年 12 月 22 日(89)校人字第 895724號函。   二、本部訂定之審查原則僅就送審人代表作之研究主題、研究方法與能力、學術與實務貢獻及 5 年內或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時個人學術與專業之整體成就,請專家學者依照各等級教師要求之評分標準進行專業判斷。參考資料之部分可否列入代表著作中,亦應由專家依其送審領域之學術專業與慣例予以評定。

三九、升等著作是否得將翻譯著作列為參考著作之疑義93 年 2 月 20 日台學審字第 0930020041號

主旨:有關函詢教師升等著作是否得將翻譯著作列為參考著作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校 93 年 2 月 12 日世新人字第 0930000164號函。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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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據「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送審之專門著作,應有個人之原創性,不得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送審之規定意旨,翻譯著作未具有個人之原創性,爰不得列為送審之參考著作。四十、教師個人詩集、小說、散文等創作品,可否作為升等著作

問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可否以其個人詩集、小說、散文等創作品作為升等著作? 說明:教師個人詩集、小說、散文等創作品如具有個人之原創性,且符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中有關送審著作之規定,即可送審教師資格。四一、僅提供代表著作即可送審問題:教師申請升等時,是否限定須提出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等兩種之著作?抑或僅提供代表著作即可送審? 說明:經參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相關規定,並未硬性規定送審人是否併送參考著作送審。 四二、升著作原刊或抽印本取得困難,以影印本或PDF列印本取代問題:教師升等著作原刊或抽印本取得困難,要求學校同意以影印本或

PDF列印本取代?說明:教師升等著作原刊或抽印本取得困難者,經學校同意得以影印本或PDF列印本取代,但須由教師出具聲明書,並說明原刊館藏地點,保證內容與原刊無誤,如有不實,應自負法律責任。

四三、無須自行出版「升等參考著作論文集」以避免重複問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所載參考著作各篇,是否可集結並出版為「升等參考著作論文集」乙書?說明:查所附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所載參考著作各篇經集結並出版為「升等參考著作論文集」乙書,惟該書並未載於其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參考著作欄內。爰此,若係以前開各篇獨立送審,即無須自行出版「升等參考著作論文集」,以避免重複。四四、專門著作經學校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後,是否可依審查意見修正後,再行報部複審

93 年 10 月 21 日台學審字第 0930132856號主旨:所詢送審教師資格之專門著作經學校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後,是否可依審查意見修正後,再行報部複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校 93 年 10 月 5 日 93 環技人字第 093000411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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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規定,以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者,應依學校外審作業規定完成審查,並提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部複審。因此送審教師如擬依學校外審委員會意見修正其送審著作後再行報部複審,仍應將修正後之送審著作提經學校教評會確認通過,始符合前揭規定之意涵。   三、本部授權自審教師資格學校,得自行參酌前開說明,修訂相關校內審查辦法。四五、以專門著作送審教師資格之相關疑義說明:   一、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4條第 1 項規定略以:送審之專門著作,應有個人之原創性,除不得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送審外,並應與任教科目相符,且係送審前 5 年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   二、教師若以數篇文章合輯為專書並出版,則不得再分割發表,並以相同著作或內容另列為送審之專門著作。   三、擔任期刊雜誌主編等專刊因未具原創性,核與前開辦法不符,應不得作為送審之專門著作。   四、研究主持人或引言人之文章因較未具原創性,不宜作為送審之專門著作;惟學校亦可自行訂定相關規範,以資明確。   五、專輯、實錄、摘要集、成果報告、雜誌、專刊等是否符合前開辦法中「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之規定,應由學校自行認定,惟其仍須符合送審前 5 年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之規定。   六、論文集或期刊論文以摘要出版者,若已符合著作出版規定,應得列入送審之專門著作,學校亦可自行訂定相關規範。   七、有關學術研討會發表之論文應於會後集結成冊且出版發行,並於送審時檢附該論文集之出版頁(含出版者、發行人、發行日期…等)影本,始符合送審之相關規定。   八、專利若已檢附專利證明、通過文件及之研發成果書面報告(含創作理念、學理基礎、主題內容、方法技巧及成果貢獻),則可列入送審著作。   九、前次送審未通過之專門著作,如符合「專門著作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發表之著作,並符合送審專門著作應於送審前五年內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之規定。」即可列入送審參考著作。   十、有關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下次提出申請升等期間之教學或研究成果(如委託研究計畫、專業調查報告、教材研製等)得列為參考資料,毋須送部。爰此,教育局所編印之教科書,其性質應屬於教材研製部分,應不得列入送審之「參考著作」,而應列入送審之「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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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藝術類科送審通過再辦理升等之作品,仍均需以取得前一等級後之所有作品始符合規定。四六、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不服送審升等審查結果選擇申覆、申訴或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應循行政系統辦理

90 年 5 月 16 日台(90)審字第 90059591號

關於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不服送審升等審查結果選擇申覆、申訴或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應循行政系統辦理。本部 89 年 8 月 30 日台(89)審字第 89103708

號函,係配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462號解釋文,要求各校應建立申覆及申訴之救濟制度,且為顧及當事人之利益,賦予當事人可選擇向學校申覆、申訴或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惟當事人選擇救濟方式之後,就需依各該之法定程序進行。而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9條對於申訴、再申訴之管轄,均有明文之規定,當事人若依法提起申訴之救濟,自應依各該管轄規定向有權管轄之申評會提起,否則其申訴即不合法定程序,且無管轄權之機關受理並為處分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111條之第 6款之規定,該處分無效,故申訴人未循行政系統提起申訴,本部申評會無法受理。教師提起申訴,若原處分學校延宕不予處理時,係違反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20條有關處理期間之規定。四七、學校教評會組成未符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作成之決議恐有無效之虞

問題:學校教評會之組成未符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應如何因應?說明:依 93 年 6 月 23 日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6條規定略以,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 3 分之 1 以上,並應於該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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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後 1 年內改組完成,惟依 貴校所送本(94)年 9 月 9 日召開之教師評審委員會議紀錄名單及臨時動議決議, 貴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組成未符前述法令規定,故其作成之決議恐有無效之虞。為免徒生爭議,仍希速依法改組後再報。四八、專門著作應送請校(系)外專家學者評審,包含該校非該系之教師

95 年 1 月 24 日台學審字第 0950006177號主旨:所請釋示本部 94 年 9 月 5 日台學審字第 0940118772號函相關疑義,復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校本(95)年 1 月 10 日東人字第 0950000064號函。   二、所詢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學校應落實其校內初審作業,其專門著作…應送請校(系)外專家學者評審乙節,應包含 貴校非該系之教師可受理評審,惟仍應本於大法官第 462號解釋之意旨,選任該專業領域具有專業能力之教師進行評審。   三、復依本部 94 年 8 月 19 日台學審字第 0940100763號令修正之「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第參點規定略以,持國外學歷修業期限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下略),但其論文、個人著作或作品經學校初審及本部複審通過者,不在此限。其意旨在於透過初審及複審之嚴謹程序以其著作認定其是否具有某一等級之教師水準,故其審查之嚴謹度應甚於一般送審者。對自審學校而言,可增加一次外審或增加外審人數,均為可行作法。

   四、至有關美國 Juris Doctor(J.D)學位之認定原則,依前項作業須知附錄二之各款規定,係就本部複審作業之認定原則及審查方式所為規範,就自審學校而言,仍應循一般以學歷或專門著作送審之作業程序辦理,並本於該規定精神辦理相關審查作業。四九、為維護評審作業之公平性,各校之評審過程及審查人應予保密外,亦應嚴禁送審人請託、關說等情事

95 年 11 月 29 日台學審字第 0950178543號主旨:為維持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作業之公正性一案,請依說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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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辦理,請 查照。說明:依據修正後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33條規定:「學校與本部評審過程及審查人之評審意見,除依規定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外,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之公平性。學校或本部發現送審人有干擾審查人之情事,並經查明屬實時,應駁回其申請。」爰此,為維護評審作業之公平性,各校之評審過程及審查人應予保密外,亦應嚴禁送審人請託、關說等情事,請轉知教師知悉並儘速明訂於校內相關送審作業規範中。五十、教學服務成績如超過80分則需提出具體理由

主旨:教師資格審查採計教學服務成績,超過 80 分配套作法。說明:依本部 89 年 9 月 13 日台(89)審字第 89107766號函規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採計教學服務成績改進措施說明三(一)略以,教學服務成績如超過 80 分則需提出具體理由,經學校三級教評會通過者,始得送部。五一、送審資料文件過多問題

問題:教師送審審查文件除檢附代表作、參考著作外,部分教師會將出席研討會之相關發表文章、超過 5 年之期刊論文或其他獲獎資料等等裝訂於送審資料中,造成文件過多。 說明:   一、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肆之三、(二)規定略以,教師之教學或研究成果(如委託研究計畫、專業調查報告、教材研製)得列為參考資料,毋須送部。   二、請參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相關規定報送資料,參考資料毋須送部,如未依規定報送者,教育部將退件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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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著作外審之外審專家、學者遴選方式問題:著作外審之外審專家、學者擬訂要經教評會通過,而教評會之成員均負教學或兼行政職教師,成員人數甚多,召集教評會為辦理送審頻頻召集教評會,是否妥當? 說明:   一、各校應在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中明訂著作外審之外審專家、學者遴選方式,或授權由學校教評會自訂規範。    二、學校除應對審查委員之遴選程序、迴避原則、審查方式等做明確之規範外,並應對於審查委員身分及審查過程予以保密,以維護審查之公正性。審查委員之產生宜避免僅由單獨一人決定,且不應由送審人建議名單,但送審人可以提供迴避名單 。另對於研究成績之評審應兼顧質與量,並建立嚴謹的外審制度。應配合送審人之學術專長,遴選該專業領域之適當公正人員擔任審查委員。   三、審查委員如有下列情形者,應予迴避:    (一)送審人之研究指導教授。    (二)送審人著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    (三)與送審人在同一學校(尤其是同一系所)服務。    (四)與送審人有親屬關係。    四、審查委員以具教育部審定之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資格者為原則,若無適當人選,對於送審副教授以下資格案,可以具有教育部審定之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資格擔任之,但不得低階高審。以技術報告或藝術類科作品送審者,審查委員應儘量遴選兼具實務經驗者擔任。

   五、學校應多加利用已建立之專家人才資料庫,例如教育部大學校院一覽表及大學校院碩博士班概況檢索系統(http://reg.aca.ntu.edu.tw/

college/search/)或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人才查詢系統(https://

nscnt07.nsc.gov.tw/WRS/)及中研院各所網頁等資料庫查詢,以遴選合適之審查委員。五三、學校應建立嚴謹之外審制度問題:專門著作(含技術報告、作品與成就證明),學校應建立嚴謹之外審制度。說明:如學校僅採 1級(次)著作外審者,應增加外審審查委員人數,並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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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修正通過門檻。五四、以學位論文代替專門著作送審其審查委員人數之相關規範問題:以學位論文代替專門著作送審其審查委員人數有無限制?說明:依教育部辦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複審作業程序要點規定,教師以著作送審,一次送 3位審查委員審查,審查結果 2 人給予及格則為通過,2 人給予不及格則為不通過。爰此,如學校辦理以學位論文代替專門著作送審助理教授者,其審查委員人數不宜低於教育部標準。惟所持學位或文憑如有需比照專門著作審查之情形時,審查委員人數宜與辦理專門著作相同。五五、舊制助教升等講師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範圍適用法令

96 年 3 月 27 日台申字第 0960043698號主旨:有關 貴校函請就民國 86 年 3 月 21 日前聘任之舊制助教升等講師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範圍法令適用疑義之釋示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校 96 年 3 月 19 日北科大人字第 0965000545號函。  二、依民國 86 年 3 月修正前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條第 1款規定略以,講師應在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成績優良者;復依本部 80 年 7 月訂頒之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審查辦法第 7條規定略以,依本條例第 16條第 1款送審者,應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提交本部學審會審議決定。爰此,有關「成績優良」之評定,應由學校教評會訂定相關規範標準,公告周知並據以審核評定。  三、另教師升等未獲通過,重行再提升等申請,為一新申請案,應依申請當時本部及學校之審查規範據以辦理。所詢該助教於民國 88 年申請升等,則應適用民國 88 年申請升等當時本部於 86 年 5 月

21 日修訂頒布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規定辦理,而上開審定辦法第 7條第 2款規定各級學校教評會應就申請者之教學、研究、推廣服務等成果辦理評審,爰此,學校亦應就送審講師之「成績優良」乙項訂定標準及規範,公告周知並據以審議,併予敘明。  四、又學校教師申訴評審委員會在具體個案審議時,其審議範圍則應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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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人所主張之申訴標的為範圍,並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2條所規定,就申訴案件之經過、申訴人所受損害及所希望獲得之補助、申訴雙方之理由、對公益之影響及其他相關情形,為評議決定。五六、送審教師資格審查補件憑辦應於1個月內補送

76 年 8 月 26 日台(76)審字第 29238號主旨:有關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送部審查資格,如需補件憑辦,應請於文到

1 個月內補送,逾期原件退還,請查照辦理。說明:如有特殊情形,無法於規定期限內補送,請專案報核。五七、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申請補發教師證書作業規定

83 年 3 月 5 日台(83)審字第 11582號一、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因故遺失本部核發之各級教師證書應登報聲明作廢。二、申請補發教師證書時須報由現任教學校或原任教學校函轉本部學術審議委員會補發之。三、學校於受理申請人補發證書時須核查其實事並繳附下列各件一併報部核辦:  (一)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1 份(加蓋校印)。

  (二)遺失聲明作廢報紙全份。五八、已取得高一等級之教師證書者,擬以較低等級之教師聘用時,毋需再核發低一等級之教師證書

86 年 10 月 14 日台(86)審字第 86117828號

主旨:已取得高一等級之教師證書者,如學校與當事人同意,擬以較低等級之教師聘用時只須向本部報備,不作實質審查,亦勿需再核發低一等級之教師證書,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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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一】~~館所聘任人員遴聘審查工作圈活動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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